本报讯 溧水一市民开着无证摩托,撞翻一桶开水,结果将自己烫得浑身是泡。这样的责任该由谁来负,昨天溧水法院调解一起案件。
去年7月28日晚,22岁的青年胡为民,无证无照驾驶摩托车,带人在路上由北往南正常行驶,行至某食品厂门口时遇到该厂职工李某,李某正在移动一箱开水,箱子没加盖子。胡为民加速行驶后,不慎撞翻了水箱,泼出来的开水全浇在胡为民身上,胡被烫得遍体鳞伤,浑身起泡。李某见状,便请人将其送往附近医院,花去医药费15931元。后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胡为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因为医药费协商未成,胡为民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某食品厂与李某一起告上溧水县法院。
庭审中,胡认为此次事故是李某运开水时没加盖子,没有采取有效预防措施,这属于一种公共危险行为,撞车后导致胡被烫伤。同时,食品厂与李某之间有劳动关系,某食品厂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要求双方赔偿2万元。
某食品厂认为,胡与李某之间的交通事故,单位不应担责,而且胡是无证无照驾驶。食品厂与李某之间有相应的协议,是一种业务承揽,而不是一种劳动关系,在此期间的事不应由食品厂承担。李某则认为,他与食品厂之间签署了劳动合同书,而且李某按时送水,要是不送水,食品厂还要扣李某工资,李的行为应是一种职务行为,既然是一种职务行为,他就不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某食品厂一次性赔偿胡为民各项费用7500元。(道海 杨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