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33:58)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艾红霞通讯员阿龙报道:已付23万元房款,但购房合同、付款发票不慎遗失,结果,开发商以不能提供原件为由不肯交付房产。昨日,郑荣(化名)长舒了一口气,汉阳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所称惯例于法无据,需交付房产。
38岁的郑荣是外地人,去年8月,她与武汉一家建筑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花23万余元购买了位于沌口的一套房产。当年12月,她在长途汽车上不慎将购房发票及购房合同遗失。事情发生后,郑荣立即与开发商联系,告知了合同及发票遗失的情况。
今年1月,郑荣收到开发商送达的“房屋交接通知”,要求她于当月底前携带购房合同等材料与开发商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当郑荣前往办理手续时,却被对方以没有购房合同原件和付款发票原件为由而拒绝交房。
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后,今年7月底,郑荣将开发商告上法院。庭审中,开发商承认郑荣所述属实,但称买房者提交买卖合同及付款发票原件是商品房交易的惯例,对方不能提供原件就无法拿钥匙。
此案于今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官先确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现,真实有效;然后就双方是否为合同的买售人进行了调查,最终查明被告留存的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及购房发票存根上的交款人均为郑荣,开发商所称惯例于法无据,遂判令开发商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