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残手段体罚同室嫌犯旧账未了又添惊天血案
三牢头一审领死刑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廖明)23岁的犯罪嫌疑人韩存德,被羁押在兰州市公安局城关看守所3个月15天时,同室“牢头狱霸”何建宁、常跃强、段金换、柴张忠以其不洗澡、瓜子拣不干净为由,对其进行体罚,拳脚相加多次殴打,活活将韩打死。
2004年11月3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何建宁等“牢头狱霸”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何建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与原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抢劫罪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737元。
以常跃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与原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抢劫罪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
以段金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与原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强奸罪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
以柴张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元。四牢头黑色档案
何建宁: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岷县梅川镇店子村农民。
2002年7月16日因贩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2003年9月10日因抢劫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4000元。
常跃强: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清水镇东焦庄村农民。
2002年11月18日因抢劫罪被兰州中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段金换: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北道区甘泉镇胡沟村农民。
2002年12月11日因强奸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柴张忠: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
2003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归案,后兰州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拘,2004年1月7日被逮捕。
本报记者郝冬白廖明牢头狱霸打死同室嫌犯
2003年11月9日,何建宁、常跃强、段金换、柴张忠在兰州市城关区看守所二大队十班监室放风场内,以同室关押人员韩存德不洗澡为由对其进行体罚,4名被告人在韩存德胸部、背部等处拳打脚踢。次日,何建宁又以韩存德劳动时挑拣瓜子不合格为由指使段金换、常跃强再次在放风场对韩进行体罚,用拳、脚在韩的胸部、背部等处进行殴打。当日下午2时许,韩存德晕倒在监室内,后送医院抢救,于11月13日凌晨5时许死亡。
本报记者郝冬白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