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报记者 伍世希
本报讯贷款到期后未归还,信用社也未及时催要,待诉讼时效已过后,才将借款客户告上法庭。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北流市大里农村信用合作社起诉客户要求偿还4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查明,1991年1月11日,原大里乡土地所因征用土地扩建市场,向北流市大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4万元,借款期限自1991年1月12日至1991年4月15日,借款月利率为15‰,“借款单位栏”为“大里乡土地所”,“负责人栏”盖了甘某的私章,“经办人栏”盖了杨某的私章;同时,甘某在“担保人栏”签名并盖上私章。贷款到期后,信用社仅收到贷款利息11909.4元,借款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近日,信用社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将北流市大里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以及甘某、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本金4万元,利息80625.19元(计至2004年10月31日止,以后另计)。
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甘某具有双重身份,其在《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书》“借款人栏”加盖私章,应视为法人,代表原大里乡土地所;在“担保人栏”上签字盖章,则作为自然人,视为其作为保证人为本案借款担保。但是,本案中借款期限到1991年4月15日止,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限,至今已超11年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