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声报》编者按:当事人非罪已无争议,但问题的关键是,对审判机关负有监督权力的检察机关不执行审判机关的判决,其结果竟变得如此暧昧。
今年7月,省政协委员龚英甫、万里、贺刚等联名提交提案,要求对芷江县人民检察院在执法中非法侵吞、挪用私人财产19万元拒不归还,并造成极坏社会影响一事予以督查和严肃处理。大半年过去,此事并没有新的进展。
试卷惹祸
1995年至1999年,芷江县教育局教研室的20余位教师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利用业余时间为中小学编写考试题,成卷后交由溆浦二中印刷厂印刷出售,并从厂家领取命题、审题和校对费。
1999年5月5日,芷江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将代领、代发劳务费的教研室主任舒厚安拘留,对其审讯,并对其家进行了搜查。监禁13天后,舒厚安取保候审。与此同时,教研室副主任李清香也受到传讯审查,并交了1万多元后被放回。
就在舒厚安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第二天,芷江县检察院还带着空白拘留证,将正在晓坪开展校验教研活动的其余教研员(老师)一一传讯,要求他们在数小时之内立即交出所领的命题、审题和校对费,否则统统予以拘留。此后,芷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继而又改为涉嫌贪污罪为由,强制没收教研室20余名教师的19万多元现金。
同年10月21日,芷江县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县教育局教研室负责人舒厚安、李清香提起公诉。经芷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同年11月24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舒厚安、李清香4年多的行为不是公务行为,从事合法劳动所获得的报酬是正当的、合法的,应予以维护,并宣告被告人舒厚安、李清香无罪。
但是,芷江县检察院不服此判决,于同年12月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0年7月29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一终审裁定,芷江县检察院仍然不服,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由省检察院继续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但是省检察院决定不再抗诉。
19万元的归属疑团
两审法院既然判定教研室负责人无罪,而且他们的劳动所得为合法收入,于是,教研室的其他教师便依法向芷江县检察院提出退还19万元的所谓“赃款”。2000年9月26日,教师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向芷江县检察院提出书面赔偿;10月14日,县检察院通知教师们说,已经立案审查赔偿事宜。但是到了12月13日,县检察院却又以要向省高院抗诉为由,中止赔偿申请。
2001年3月14日又有消息说,县检察院重新立案审理赔偿事宜,5月14日听结果。可是至今3年多过去了,“结果”仍然没有出来。
在此期间,芷江县人大代表曾联名要求县检察院退还属于教师们合法收入的19万元,但检察院没有回应。
案由清楚,判决铁定,19万元退还是不退却成了解不开的疑团,其中是何道理?
记者9月上旬在芷江采访期间,县教育局教研室的众多教师一提起此案,特别是19万元的退赔问题,就显得特别激动:这个案子一开始就错了!立案本身就是极不严肃、极不负责的,开始时定“受贿罪”,后因“受贿罪”不能成立,又改为集体私分的“贪污罪”。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人把手中的拘留证亮出来,交钱就放人,不交钱就拘留,许多教师知道自己没有错,但被检察院“以钱划线”吓怕了,只好花钱消灾,被迫交出所谓“赃款”。现在,两级法院裁定大家“是利用自身知识优势和业余时间从事劳务行为而获得的劳动报酬”,这种“行为是合法的”,检察院还有什么理由不退还19万元血汗钱?
舒厚安、李清香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2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对于这些法律条文,作为司法机关的芷江县检察院不会不知道,却为什么一再借口“抗诉”拒不执行早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定呢?而且在2001年3月以后,省检察院决定不再抗诉,芷江县检察院连一个“借口”都没有了,仍然拒不执行判决。办这桩错案的时候不遗余力,为什么?因为有19万元;纠正错案的时候装聋作哑,为什么?还是因为19万元!舒厚安、李清香说,为钱办案,办案为钱,就是他们的目的。
“非罪”与“错”
在芷江县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庭的杨副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这个非常敏感的“钱”案显得很无奈:我们的判决早已生效,执行不了,我们没有办法,即使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也非常难办。原因很简单,检察院不仅是公诉机关,还是监督机关,对法院负有监督权力的检察院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法院不可能再来监督检察院。
法院对司法监督机关不执行判决徒唤奈何,那么谁来监督这个“监督机关”呢?
在芷江县政法委,记者采访了两位负责人。滕书记说,他是在2002年9月才就任现职的,这个案子“我们没有专门听过汇报”,“到现在为止,到底怎么样,不清楚”。但他与曾担任过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曾副书记一致认为:尽管这个案子的罪与非罪的问题,各方都无争议,但非罪不等于没错。
而且,曾副书记的态度很明朗:法院认为19万元是“合法收入”,我认为不是合法收入,钱没有交财务入帐,就私分了,怎么叫合法收入?滕书记说:法院只能判罪与非罪,不能判错与不错,如果把这笔钱返回教育局,教育局再返回教师,这才叫合法收入。
在县政法委,与县检察院负责人联系好了采访事宜,但是当记者来到县检察院,却吃了闭门羹。
记者来到怀化市政法委,副书记肖来青和监察室负责人周乐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们同意罪与非罪的界线说,这以法院的判决为准。现在争论的焦点是,舒、李等人的19万元收入是不是合法收入,19万元究竟该给谁?他们表示,最终结果尚待时日,因为他们“至今还没有调齐所有案卷”,只能对案卷仔细研究分析之后,才能给出定论。他们再三强调,此案不能再拖了,至迟9月底,就会水落石出。这样说来,9月底就是最后期限。
9月中旬,记者接到怀化市政法委副书记肖来青的电话说,他们已将此案汇报给市委常委会,引起常委们的高度重视。他同时转达了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陈善美的意见,此案一定在市委的监督下依法办理,并欢迎新闻界对此案作进一步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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