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日依法对中共湖北省委原副书记、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国光有期徒刑11年,受贿所得款物依法没收。
【案情】辽宁任职期间受贿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国光在辽宁省任职期间,于1989年至1999年,利用担任中共沈阳市委代理书记、书记、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沈阳市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获取银行贷款和承揽装修工程及为马向东(已判刑)等人在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分别多次收受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爱党(另案处理)、马向东等人送给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2288元。
【判决】退款积极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国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辩护律师】张国光无上诉意图
据法院指定为张国光辩护的律师王健人介绍,判罚刑期与预计接近。张国光接到判决书后暂时没有上诉的意图,但双方已经敲定将于数日后会面。
对法院认定的某些张国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款项,是此次庭审的最大焦点。王律师说,从案件审理伊始至宣判,张国光情绪始终十分平静。
记者问到在中纪委对张国光进行审查期间认定其受贿96万元,而此次审判所认定其受贿金额为何降为57万余元,王律师说检察机关以中纪委审查结果为依据提起公诉时,剔除了部分没有充分证据的金额。
张国光牵扯“慕马案”
张国光与“慕马案”关系密切,慕绥新、马向东皆为张国光一手提拔;而在“慕马案”中,“跑官”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记者获悉,早在1993年春,时任沈阳市委书记的张国光,就委托沈阳盛发装饰公司董事长刘爱党为其进一步升迁四处活动。盛发集团地处沈阳市重工业最为集中的铁西区,并在2000年被沈阳市工商局评为该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刘爱党为此找到其好友、时任中组部地方干部处副处长的柴王群为张国光活动。据了解,刘柴两人关系极为亲密,此前刘爱党的私营装修公司没有经营必需的资质,都是柴在北京通过关系为其办理。柴王群本人则于1995年外调云南曲靖市,担任市委副书记,很快升任市委书记。升迁如此之快,亦可见其超强的活动能力。然而好景不长,柴于2001年底从曲靖市委书记一职调任云南省委宣传部任部长,在此位上不到半年,就因刘爱党事发牵连被“双规”。
张国光简历
张国光现年58岁,辽宁绥中人,1968年毕业于北京航空工业学院。毕业后进入沈阳松陵机械厂工作,先后在该企业担任工人、设计员、设计组组长、设计科副科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党委副书记、书记等职。
1985年起,张国光先后任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代理书记、书记,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共辽宁省委常委、副书记等职。
1998年1月,当选为辽宁省省长。2001年当选为湖北省省长。
2002年10月18日,张国光辞去湖北省省长职务。
张国光落马的警示意义
“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
张国光以权谋私、违纪违法的细节尚未完全披露,但根据新闻材料的分析,张国光的主要违法行为是发生在沈阳市委书记任上,并且和沈阳“慕马”大案有着关联。“慕马”案结案已经颇有时日,主要犯罪人员大多已经归案,该杀的已杀,该判的也都判了,从常识上看,这件惊人的窝案似乎应该尘埃落定。但出人意料的是,“慕马”案的余波一直没有平息,原云南省省委宣传部长柴王群、原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就相继因为“慕马”案落入法网。而与“慕马”案的两位行贿人过从甚密的张国光,虽然已经从辽宁调往湖北,但是当他的违法行为被查证的时候,他仍然无法逃脱恢恢法网。
从时效上看,对张国光的处理算是一种“追诉”。有的贪官心存侥幸,总以为只要调离了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从一个地区转到另一个地区任职,就可以洗清自己原来所犯的罪行,这种心理一定会被张国光的下场所彻底粉碎。而从行政级别上看,张国光比“慕马”案中所有犯罪分子的官阶都要高,对他的处理也可以被视为“上溯”,虽然他已经晋升为统辖一方的要员,但是由于曾经收受贿赂、搞权钱交易,他的官阶再高也无法让他免责。在这样的“追诉”和“上溯”中,我们看到的是反腐风暴已经越来越迅猛,对贪官污吏的打击和追究越来越严厉,腐败的机会成本越来越高,而侥幸逃脱的机会则越来越小,这不仅会让隐藏的贪官心惊肉跳,也会震慑那些大权在握、有腐败动机的政府要员。张国光落马的警示意义也正是体现在这里。据《北京青年报》
反腐败:心明才能眼亮
据新华社电昨天是第二个国际反腐败日,湖北省委原副书记、省长张国光受贿案在天津结束一审。此案未像以往的高级干部腐败案那样引起太大反响,原因并非57万多元的受贿金额还不够多,而是舆论对腐败案件的关注已经从涉案金额的多少、腐败分子官职大小转向反腐败机制的灵敏度问题。
“边腐败边升官”
张国光案件一审前两天,典型的“三假干部”全国特产经济办公室原主任曹忠武因23种罪行被依法判处死刑;广州市番禺区原区委书记、区政协主席梁柏楠因受贿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这两起案件受到媒体热议,是因为他们都是“边腐败边升官”,尽管腐败行为早已露出马脚,却迟迟未受到查处。
比如梁柏楠,他耗资百万元在乡下修建的祖屋富丽堂皇极尽奢华,他每年都要为自己、妻子、母亲和外孙女的生日大摆宴席收取四方“贡品”,他无论公差还是私旅每次出行必携妻同行甚至全家出动浩浩荡荡,如此等等早就引起了民怨,为什么大大小小的“有关部门”在10年内却看不见、听不到呢?
反腐不能违背法治
再如曹忠武,在他制造假学历、假履历、假入党材料骗取官职的过程中,尽管有个别党政主要领导和人事干部利用职权帮他造假,增大了曹忠武这个“假货”的欺骗性,但他也有露出马脚的时候。
就在他调入辽宁省外贸总公司不久,组织人事部门很快发现他没有相关入党材料,但曹忠武仅用一句“可能原单位转档案的时候漏掉了”就蒙混过关了。
梁柏楠、曹忠武们腐败的蛛丝马迹昭然若揭,却不为有关部门觉察,表面看是责任心问题,实际上与反腐败工作中的思想认识有极大关系。前几年查处的个别腐败大案,由于牵涉干部人数众多,有人担心一律严肃查处会造成当地社会管理瘫痪,也有人声称“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所以办案中对受贿金额少又能主动交代问题、退出赃款的涉案者追究较少。
这种认识和做法在当时就曾引起过思想波动,因为从根本上来说,从长远来看,它是与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追求极不相称的。
反腐不能“抓大放小”
心明才能眼亮。无论以何种理由“抓大放小”地反腐败,都可能给腐败分子留下充足的活动空间,如此一来,先小腐而后大腐以至肆无忌惮地以身试法便不足为奇了。所以,反腐败工作中的一些违背法治精神的认识和似是而非的错误观念必须坚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