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为深入实施“兴工强市”方略,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及开发区招商引资积极性,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合理使用土地,培育、发展有序规范的良性竞争环境,我市出台了《关于做好各县(市)区、开发区招商引资及工业用地出让的有关意见》。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备案制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及开发区要根据市委、政府确定的六大优势特色产业,结合自身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活动。要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备案制。今后凡县(市)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洽谈达成初步意向的招商引资项目,首先报市招商局备案,由市招商局及时通报其它县(市)区及开发区并建立项目库,在项目报备单位洽谈未有明确结果之前,其它县(市)区及开发区不得介入该项目的接洽商谈。对于备案后未谈成或条件不具备的项目,市招商局组织产业布局与该项目最接近的园区介入。对于已在各县(市)区及开发区注册登记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若没有新的投资项目或技术改造投资,在市域范围内变更注册经营地或易地重复建设,一律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违反市委、政府招商引资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扣减市上安排给县(市)区及开发区发展工业的支持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并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意见》规定各县(市)区及开发区推荐到其它县(市)区及工业园区落户的项目,形成的到位资金计入推荐项目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招商引资任务。5年上缴的地方税部分,30%%给推荐项目的县(市)区及开发区,70%%给接受项目的县(市)区政府或工业园区。市财政局从获取收益的县(市)区政府或工业园区财政收入中,按照招商引资项目企业上缴地方税部分结算划拨。
每亩工业土地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意见》规定凡进入开发区和工业园的工业企业项目,必须按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要求出让土地,土地出让价格必须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挂钩,原则上工业企业项目土地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应达到100万元以上,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可预留土地,分期办理土地证。对于已签订入园合同的企业,未按合同规定动工建设的,开发区和工业园管委会可将土地收回。严禁企业私自转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开发区和工业园管委会一经查实,报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并给予相应处罚。
开发区和工业园将项目土地出让情况每季上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年向市政府汇报一次,及时纠正供地的不良行为。对不良用地行为,一经查实,对园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政府奖励资金,并追究当地政府及用地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