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行政许可法》保持一致李海燕
新报讯【记者李海燕】记者昨天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获悉,本市修改了《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和《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等6部地方性法规,其中凡是与《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违背的条款,一律进行了修改。
环保处罚有新规定修改后的《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改变了原条例中与现行国家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中处罚额度不一致的地方,删除了原来实施罚款处罚的规定:“区县环保主管部门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万元的罚款应当报市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市环保主管部门可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办医手续简化了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医疗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序竞争,新修改的《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办医机构的设立与变更,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今后,谁再申请社会办医时,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也不必提出初审意见了,而只需做出是否符合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说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即可。此外,在社会办医机构中,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今后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且要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册,持有与其从事工作相一致的执业证。
干兽医也有新规定新修改的《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并且要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从而制止游医坑蒙拐骗等违法行为的出现,而原条例中规定的“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经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兽医资格”,属于本市增设的行政许可,因此这次进行了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