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一位男大学生在一所小学女厕所偷窥时,被民警抓了个正着。据悉,该名大四男生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本应处以治安拘留,但是考虑到其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身份,警方对其处以200元的罚款。(12月21日《燕赵都市报》)
如果说该男大学生是初犯,其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治安处罚条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如果仅因“身份”不同就区别对待,显然违背了法治赖以栖身的平等原则。
如果说大学生“身份特殊”的话,也只能说作为公民的大学生比起那些没受过高等教育的公民来说,更应该知法、用法、守法。在传统的法律观念上,“知法犯法”要“罪加一等”,那么对大学生应该更加严格要求才对,哪有因为是大学生反而轻罚之理。
近年来,一些基层公安司法机关针对未成年人或其他特殊群体的特点,合理运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结合认定的情节和事实,做出适当的处理。笔者认为这样的人文关怀值得鼓励和尊重,但仅因身份的不同而处罚各异,甚至法外施恩,则是法所不允的,也是每一位手执司法权柄的执法者都应当警惕和重视的。
处罚或刑罚的适用不单为了实现法律意义上的惩罚功能,还有预防、威慑之功用。一个本应处以治安拘留的个案,因为当事人是大学生,就对其仅处200元罚款,这对于大学生来说是否能起到惩罚的作用暂且不论,更严重的是,它将使其他的大学生从这一个案判罚中看到法律对大学生这一群体的宽容。
执法必须公正,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法律面前本无“特殊身份”者,何必心有所悯硬要将某类群体作“特殊”观?(海南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