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无权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日下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厅座无虚席,该市出租汽车业主梁仲侠状告市交通局“不予行政许可”一案,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
出租车主无权办“许可证”
梁仲侠是邯郸市复兴区的一位普通市民。今年7月5日,他从当地机动车交易市场购得一辆出租汽车,牌照号为冀DT3863。次日,他根据邯郸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管理处开具的过户凭据及其他法定证件,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冀DT3863出租汽车过户手续。
7月7日,交通局为他的出租汽车核发了《道路运输证》,上面记载的业户为:邯郸市某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梁仲侠。
可是,梁仲侠接下来却发现,自己的出租汽车无法办理个体业户《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因为《道路运输证》只是出租汽车的运营证,不能证明其本人具有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而按照工商、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上述执照的前提,是必须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月27日,梁仲侠向交通局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办理个体客运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然而,交通局以梁仲侠所在的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已领取了“许可证”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为此,梁仲侠一纸诉状将邯郸市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交通局作出的决定。
交通局:原告已有合法手续
12月20日,该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当天的审理中,邯郸市交通局辩称:该局已给原告所在的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核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道路运输证》是在这个前提下才可以办理的。即只有获得了道路运输经营的许可后,才可能持有《道路运输证》。
7月7日,该局已为冀DT3863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办理了过户手续。在原告持有的《道路运输证》上,“业户”栏填写着服务中心的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栏也填写有服务中心的许可证号。基于此,原告已可以将此车作为合法出租汽车投入运营。
由此可见,原告梁仲侠在使用服务中心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了合法的出租车手续后,再申请办理个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显然属于重复申请行政许可。
另外,按照当地沿用多年的出租汽车管理模式,遵循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目前该市的4000余辆出租汽车,全部挂靠在18家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和一家出租汽车公司,所有出租汽车业主均未办理个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梁仲侠:申请“证件”有法可依
梁仲侠说,《道路运输证》是出租汽车合法运营的证件,只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才能证明车主本人拥有经营出租车的资格。在此期间,他就曾有过因缺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而在其他城市被查扣的经历。
梁仲侠认为,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体业户,到工商部门注册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等证件。自他购买冀DT3863出租车之日起,就已经成了新的业主,他应该有办理许可证的权利。
梁仲侠还说,现实中,他既是出租汽车的产权所有人,又是真正的运营者,而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只是一个中介服务组织,并不具备客运出租经营资格,所以交通局应为其办理业户为个人姓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理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