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宗堂邹声文)刚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纳入了公务员范围。按照草案规定,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法官检察官将成公务员
受国务院委托,人事部部长张柏林2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就公务员法草案作说明时说,按照草案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对下列几类人员宜作以下具体落实:法官、检察官在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草案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的范围;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畴,草案仍按现行做法,规定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工资实行正常增资机制
按照草案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能力、工作实绩、年功等因素,体现不同职务、职级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草案还规定,公务员按照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水平。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草案同时还规定,除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外,任何机关不得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不得增加或者扣减、拖欠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福利保险待遇。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公务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将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公务员不得违反15项纪律
正在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了15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即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
草案规定的这15项纪律分别是: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贪污、腐化、行贿、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草案沿用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六种处分的种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引入“引咎辞职”制度
按照草案规定,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草案还规定,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草案对公务员的处分作了具体规定。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级,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12个月,记大过为18个月,降级、撤职为24个月。公务员受除开除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职级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
辞职2年不得去相关企业
对于公务员辞退,草案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原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将予以辞退。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草案还规定了四种不得辞退的情形: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作者:记者张宗堂邹声文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