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12月28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一大学生见义勇为受伤无钱治》后,笔者感慨颇多。
见义勇为是一种风险极大的道义行为,是社会良好道德风尚和国家文明水准的集中表现。这种行为出自个人良知和良心的驱使,只有少数人能够做到,所以更显出它的高尚。见义勇为者多半是在本能的正义感支配或冲动下采取行动的,丝毫没有想到要表现自己或以此来捞取什么好处。
见义勇为者如此自觉无私地为国家、社会和他人作贡献和牺牲,因此,受益于他们英勇行为的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义务对他(她)的付出给予补偿———无论从法理上或道义上皆应如此。
但因见义勇为而死亡或伤残者,应得的补偿往往很高,受益的个人往往难以承担。如有的伤残者医药费动辄几万元、几十万元,再加上长期的生活补助费,一般个人往往无力负担。所以,见义勇为者的事后补偿或救济费主要应由国家承担,因为国家有能力动用财政税收支付这笔费用。
但目前国家在各方面的负担都很重,开支很大,见义勇为基金完全由国家包起来确有困难,究竟该怎么办?
首先要肯定的是,对因见义勇为而死亡或致残者,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来补偿和救助其本人及家属,否则就是不公平的,有悖人情,不合法律。
而且,因政府和社会的失职、冷漠,使见义勇为者因得不到足够补偿和救济以至丧失劳力甚至凄惨死去,就会令更多的人寒心,不愿和不敢见义勇为,从而助长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更加无所畏惧,偷盗抢劫,杀人放火,社会必然更不安全,更不稳定。这不仅有损政府形象,还会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国家和社会将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形成恶性循环。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首先,政府必须带头,尽量拿出更多的钱来建立见义勇为奖励或补偿救济基金,而不应以任何理由来推卸或减轻这一责任———因为它涉及政府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首先是保障和尊重人的生命权和发展权的问题。
再者,动员民众自愿捐款,建立雄厚的见义勇为基金。这里主要指向富裕的企业家和各类收入很高的明星人物。但前提是绝对自愿,不搞行政摊派,不搞变相的行政指令。在这一前提下,个人捐助当然越多越好。同时应大力宣传这种捐款既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自救自保行为。因为,生活在同一个社会里,任何人都不敢保证自己不被歹徒抢劫和突然袭击,而不需要他人伸出援手,给予紧急救助。
见义勇为行为的直接受惠者有义务补偿或救助因见义勇为而死亡或致残者,这应成为一种法定义务。补偿或救助金额,应视其经济状况来决定。
《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指出:“樊文彬的情况并不是只有一个,其实在全国,有很多‘樊文彬’们都在流血又流泪!”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应尽快排上权力机关的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