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价值200多万奔驰S600使用不到两个月就漏油。车主要求经销商退货退款,经销商却以此前签订的“免责条款”为由不予受理。车主不得不将经销商诉至法院。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一审天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判令经销商退回购车款,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奔驰使用不足两月就漏油
去年4月30日,深圳一公司(下称购车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某汽车公司(下称奔驰经销商)购买了一辆奔驰S600黑色原装汽车,“包牌价”为214.8万元。
双方当天签订格式合同,其中第7条订明:购车者验收车辆后,所有质量与售后服务问题均由生产厂商及其指定的维修服务中心负责,经销商可协助购车者索赔,但不承担有关责任。
6月24日,买车还不到两个月,深圳购车公司就发现奔驰发动机底部漏油。车主将汽车送到奔驰汽车特许服务中心检测。检测方提出,需要拆开发动机附件进行检查,车主为慎重起见没有同意。
此后,车主找到经销商进行交涉,要求退车退款。经销商却认为,奔驰轿车一向以质量卓越著称,且所购奔驰车是经过严格质量检验合格才获准出厂的,因此对车主所述质量问题表示怀疑。
经销商提出:奔驰车发动机是否漏油?即使真的出现漏油,到底是车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还是汽车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这些问题悬而未决,完全是因为车主不配合拆卸发动机造成的。更为重要的是,双方合同已经约定:车辆一旦出现问题,经销商只需协助车主索赔。
一二审均判退货退款
无奈之下,车主将经销商告上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退款还车,并索赔因此造成的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中所谓“免责条款”第7条,即“车辆验收后,其质量问题由经销商协助索赔但经销商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实际为“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还认为,奔驰车在出厂前一般项目检测合格,也不能得出发动机底部漏油与车辆质量问题无关的结论。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经销商返还214.8万元给购车公司,购车公司退还奔驰车;同时,酌情判决经销商赔偿车主1万元。
经销商对此判决表示不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车主应当对车辆质量承担举证责任。
经销商上诉后,广州中院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前往深圳对“问题奔驰”进行现场勘验。结果表明:该车在发动机运转的情况下确实出现漏油现象,且发动机底部无碰撞痕迹。
广州中院遂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消费者终于打赢了官司。
[法官说法]
要车主举证有失公平
汽车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现代化工业产品,车主作为消费者,没有能力对产品故障的原因举证,而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完全有能力对此举证。如果将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给车主,既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有失公平公正。因此,经销商认为车辆漏油不是产品缺陷造成的,经销商负有举证义务。
此案中,奔驰经销商不能举证证实其主张,法院因此确认经销商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编辑: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