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2月29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传出消息,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省调整幅度为人平月均提高39元。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具体调整标准按照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分档进行: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中,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以上增加2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在以上增加2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250元的,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250元。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0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病退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金保险补助支持力度,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将在2005年1月25日前完成。
(熊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