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燕萍通讯员孙宝霞)2004年12月31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依法对“宝马彩票案”公证员董萍玩忽职守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董萍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04年3月19日,西安市体彩中心就2004年3月20日至25日在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发行的6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向新城区公证处申请“二次”开奖公证。董萍未认真审核该材料,亦未查阅索取有关文件规定。在彩票发行中,董萍与其助理在现场没有按规定监督审查“二次”抽奖彩民在中奖登记表上填写奖票号码和对中奖奖票进行背书情况,又未收集应当由公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再次丧失了对中奖登记表、中奖奖票背书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的机会,导致部分已中奖奖票被彩票发行承包人杨永明和其雇员孙承贵(均另案处理)抽走,交给他们叫来的“托儿”岳斌、刘晓莉、王长利(均另案处理)再次使用,“抽得”三个特A奖(三辆宝马轿车+36万元人民币,总价值包括缴税共计人民币1781550元);且董萍对上述三名“托儿”在申请公证中使用的假的或过期的身份证未仔细审查,亦未留存身份证复印件,最终导致杨永明、孙承贵等骗取大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萍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进行彩票开奖公证的过程中,在重要的公证程序环节上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证程序不合法,公证结果不真实,导致大奖被他人骗取,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其行为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考虑到“宝马彩票案”的损害后果主要是杨永明等人的诈骗行为及其他人的渎职、受贿等犯罪行为共同造成的,被告人董萍的玩忽职守行为对该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董萍对其犯罪行为认识深刻,具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对其酌情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董萍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