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一名男子受一家翻译公司的委托翻译了一本3.8万字的标书,在交付译稿后,翻译公司以译稿与原稿严重不符达300多处为由拒付报酬。双方因此对簿公堂。经审理,和平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翻译公司照付稿酬,理由是双方当初未就译稿的“质量问题”作出约定,为此,翻译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臧老先生在诉讼中称,2003年2月,被告通知他承担一本标书的翻译任务。当时,双方未就稿酬标准、质量以及责任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接稿后,他抓紧翻译按时交出了译稿,但其后被告只给他开具了译稿的字数证明,未付翻译费。由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翻译费4500余元。
法庭上,被告翻译公司辩称,原告交稿后,经过校对发现译稿与原稿严重不符达300多处,标书只好交给他人进行重译。因此,翻译公司拒绝给付原告翻译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无任何书面协议,但双方实际已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现翻译任务业已完成,作为委托人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稿酬。法院认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不能证实被告所谓“译稿有质量问题即不给付报酬”的约定,故被告翻译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翻译公司给付原告翻译费1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