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一个长期从事经营煤炭生意的个体老板,在给大英县某镇小学校承运煤炭的过程中,由于货车超出核定准载的16倍承运煤炭,卸煤时未尽到知悉义务擅自倒车,加上大英某镇小学校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致个体老板死亡,最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赔偿死者家属7万余元。
2003年9月14日,现年29岁的郑敬平驾驶其自有的“嘉泰”牌核定载重1吨的货车,给长期从事经营煤炭生意的个体老板赖大栓承运煤炭。当日下午7时许,赖大栓向大英县某镇小学校销售煤炭,并与校长协商价格后,校方派工会主席周荣初与赖大栓一道到该镇磷肥厂过地磅,郑敬平的车实际载重为16.8吨。郑敬平将车开入校内后,周、赖下车,向学校领导汇报后,确定倒煤炭的位置,并叫负责后勤的邵冰一道出来,向赖大栓交待煤卸在食堂外,两棵塔柏之间。郑敬平正在调头倒车,此时车倒在化粪池上面,压断盖板,车身严重倾斜,厢内煤炭垮出砸在赖大栓身上将其致死。
个体运煤老板赖大栓卸煤被砸死的消息传到了他的父母和妻儿耳中,他们除了悲痛欲绝外,就是准备向驾驶员和大英县某镇小学校讨说法,请代理人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近日,大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经过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郑敬平驾驶其所有的“嘉泰”货车超出核定准载的16倍为赖大栓承运煤炭,卸煤时未尽到知悉义务擅自倒车致赖大栓死亡,应负主要责任。死者赖大栓系长期从事经营煤炭生意的业主,并长期跟车指挥卸煤,知道和应当知道卸煤的安全常识,又明知该车严重超载,却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己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负次要责任。被告大英县某镇小学校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致赖大栓死亡,应分担一定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敬平、大英县某镇小学校向原告死者的家属赔偿各类费用共计78406.13元;其余损失由死者赖大栓的家属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由死者家属共同负担2000元,被告郑敬平负担3500元,被告大英县某镇小学校负担1500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陈中楷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