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总工会为24名员工讨回劳动权 (2005-1-4 1:43:45) 四川新闻网-四川工人日报讯
记者2004年12月31日从四川省总工会获悉:2004年8月28日,兴文县原国有五星煤矿24名职工联名向县总工会写了一封《劳动权利要求书》,要求企业恢复其劳动关系,还他们的劳动权利。兴文县总工会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为该县五星煤业公司的24名职工讨回了劳动权利。
据了解,兴文县原国有五星煤矿1997年改制时,由于受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与现行宜委发200326号文件3个100%要求有不相符之处,282名在职职工未进行安置,解除与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仍以职工身份继续在改制后的五星煤业公司上班,49名非在职职工也未解除供养、供给关系,形成改制遗留问题。
兴文县总工会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在2004年初与县政府召开的联席会上,向县政府提出了“解决全县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建议”,该建议得到了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县政府于2004年3月成立了“兴文县人民政府解决原五星煤矿改制遗留问题工作组”。
五星煤业有限公司为配合县政府解决改制遗留问题,制定了《关于重新招聘员工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通告》(五星煤业200422号),明确规定原五星煤矿在职职工必须与县经贸局签订解除国企职工劳动关系协议后,方能报名参加竞聘上岗,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未聘上岗人员劳动关系依法终止。
在解决原国有五星煤矿改制遗留问题的决定实施后,大部分职工纷纷与县经贸局签订了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协议,领取了安置费,参加了公司竞聘。但其中有24名职工仍未签订解除身份协议,五星煤业公司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了这24名职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2004年8月28日,24名职工联名向县总工会写了一封《劳动权利要求书》,要求企业恢复其劳动关系,还他们的劳动权利。
兴文县总工会高度重视此事,派专人深入五星煤业公司进行调查、了解,经核实反映情况属实。为妥善处理此事,县总工会明确指出,该企业为配合县政府解决原五星煤矿改制遗留问题,出台制定的五星煤业200422号文件本意是好的,但忽略了《劳动法》终止劳动关系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之规定,单方解除24名员工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法》第25、26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21条,《劳动法》第30条规定,县总工会于2004年9月3日经慎重研究,作出了《关于纠正兴文县五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单方面终止24名员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意见》(兴工发200475号),要求五星煤业公司恢复24名职工的劳动关系,并尽量安排他们在原岗位工作。
《处理意见》发出后,该公司董事长认识到此事侵犯了员工的劳动权利,于2004年9月7日专门向县总工会和24名职工道歉,并安排他们到原岗位工作,恢复了他们的劳动关系。(黄晓晖本报记者陈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