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瞭望》周刊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在讨论过程中,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对草案中“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的规范管理条款纳入法律范畴提出异议,认为这一条可能被解读为每一个公务员对顶头上司的服从是第一位甚至是绝对的,强调了要对顶头上司负责,而欠缺制衡和配套的机制。
笔者也觉得很奇怪:从官僚制的沿革来看,“不得对抗上级”应该算作传统落后官僚制的糟粕,我们新时代的《公务员法》应该顺应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进程,吸收新公共管理理念中的那些精华,怎么能逆潮而行,保守传统落后官僚制的糟粕呢?
“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包含着这样一种行政管理理念:行政系统内权力集中,层级分明,工作分工精细,官员照章办事、循规而行,官员行为标准化、非人格化,运用相对固定的行政程序来实现既定目标,以层级制的结构刚性来维护组织的权威性,下级不得越雷池一步。
如此制度设计被喻为“由天才设计让白痴操作”的机器,每个公务员只是机器齿轮上的齿。
客观地说,这种以“不得对抗上级”为核心的传统官僚制在创制当初曾起过很大的作用,它成功地“排除一切爱憎和一切纯粹个人的、不可预知的感觉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非理性因素,保证了行政行为的理性化和规范化———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这种设计的弊端越来越表现出其“不可容忍”的一面。
在“不得对抗上级”的结构刚性下,行政系统日益丧失了对环境变革的适应性,演变成了脱离社会环境的封闭系统;这种等级森严的组织中,只有最上层的管理者才掌握做出决定的足够信息,它很难适应信息化和多元化的现代社会;繁琐陈旧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使中下层管理者失去了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实际操作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创造性,鼓励了盲从和随大流,压制了创新精神,屏蔽了公职的人文价值关怀和实质合理性。这种僵化的体制还孕育了一个官僚特权阶层,操纵着公共部门的事务。
官僚制的鼻祖韦伯曾经无比忧虑地描述这种体制可能的悲剧性后果:早晚总有一天,世界上充满了齿轮和螺丝式的芸芸众生,他们会紧紧抓住职位,处心积虑,不顾一切地沿着官僚化的等级层次阶梯向上爬。
基于这些缺陷,“不得对抗上级”的刚性操纵理念在它的出生地早就遭到诟病,被视为落后官僚制的糟粕———我们旨在促进公共管理理性化的《公务员法》怎能拾起这种落后的东西呢?
在上级和下级的关系管理上,我们的《公务员法》完全可以吸收新公共管理理念的种种精华:政府服务应以顾客(公众)为导向,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弱化下级对上级的依附;强调上级对预算的“总量”控制,给下级的一线人员在资源配置、人员安排等方面一定的自主权,以适应变动的外部环境和公众不断变化的需求;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而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并根据绩效目标对目标完成进行测量和评估,以结果而不是程序的正确性来评估管理水平。
吐故纳新,摒弃那些被社会发展史证明为“糟粕”的东西,吸收那些优秀人类文明成果的精华,这个基础上的立法和规制才能促进我们社会的进步。
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