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官员是通过人民代表充分酝酿选举产生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每五年一次进行地方选举,通过人民群众行使自己的权力,选举产生的地方行政领导具有法律赋予的各种义务和责任,这是一个法制社会基本准则。但据初步了解,目前在我省不少地方,很有干部没有在所当选的乡镇干满任期。一般来说,县(区)在乡、镇干部调动上掌握这样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每年以1/3的比例轮换乡镇干部,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一个周期,许多乡镇干部上任不到一年半载就调任新职,五年没有调动的只是少数。所以在基层有这样一种现象:每年年底前,许多基层干部议论的就是明年的任职去向,他们对干部大调动、大轮换已习以为常。我们认为,这种状况有以下弊端:
1、随意调动经人大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缺乏法律依据,与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不相符合。
2、严重影响选举的严肃性和人民代表行使权力的神圣性。在老百姓眼中,选举只是走走形式,被选举人能不能当选,以及当选后在何处任职由上级说了算。所以不少群众对五年一次的选举很不以为然。
3、在基层干部队伍中容易产生对上负责而不是对选民负责的心理。
4、一些有能力而又想在基层干点事的同志没有时间实现施政目标,不知道什么时候要轮岗,一旦工作中断反而给当地造成损失。而一些不安心艰苦环境工作的基层干部把家属、户口放在城里,每天“走读”,早出晚归,工作容易浮在表面,影响干部队伍在群众中的形象。
5、工作周期短,干部难以做到深入基层,建立良好的干群关系。
为此,我们建议:
1、各级干部要加强学习,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严格控制选任制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的要求,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使政府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2、应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台政策,规定基层行政官员需干满五年的任期,不得频繁调动。
3、要通过多种手段,教育和激励基层乡镇干部(特别是落后地区)按照任期安下心来在基层扎扎实实工作,为民办实事。
4、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动的,应得到同级人大的批准,并在当地公示说明情况。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致公党江苏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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