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31日讯(记者陈晶晶)春节将至,不少单位为员工发放了“年终奖”等一次性奖金,为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此前,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全额作为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调整后的办法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而个人所得税又实行累进税率,因此调整后“年终奖”需缴纳的个税显然降低了。
通知同时规定,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雇员取得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前的规定中,除年终加薪外的数月奖金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以全额确定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调整后扩大了税基。
通知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办法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