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1日讯(记者徐焰)今天,记者从省计生委获悉,《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已由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我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生育有规可循。
不得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根据该规定,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具有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手段的机构和个人,出具孕妇及胎儿身体健康检测报告时,除胎儿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外,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检测技术人员和其他医务人员不得透露胎儿性别。
4类情形可终止妊娠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但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除外: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
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
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新生儿的父母出具死亡证明;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48小时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违规必罚举报有奖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除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罚外,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员开除或者解聘。从事组织、介绍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每人次处5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2000元罚款。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举报非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每例奖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