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崇州市法院在成都某监狱对发生在该市的一起故意伤害花季学生的民事赔偿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12名正在服刑的被告与现在下落不明的另4名被告共同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庆贺引来杀身之祸
2003年8月23日晚上,考上大学的吴名(化名)与夏冬等十余名刚高中毕业的同学在崇州市体育中心旁的一家音乐吧唱歌庆贺时,因与另一家音乐城的服务员彭秋伟发生误会,彭便邀约李新等人前来帮忙打架,李新等十余人赶到后持刀对夏冬等同学殴打、追杀,将夏的右手尺动脉砍断,致夏冬失血性休克死亡,吴名等同学受伤。
去年7月20日,崇州法院对这起备受各界关注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李新、彭秋伟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痛失爱子提出索赔
凶案发生后,给受害者夏冬父母带来了精神上、肉体上巨大的伤害和痛苦。中年痛失爱子的夏冬父母整日精神恍惚,原告说:“他们虽然受到了法律制裁,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让我们得到安慰。”去年,夏冬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正在服刑的李新等12人和4名在逃尚未归案的共16名参与故意伤害其儿子的人共同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21万余元。
由于12名被告人中有11人正在成都某监狱服刑,1名刑期较短的在看守所服刑。法院决定把法庭设进监区。
法庭判决共同赔偿
12名到庭的被告虽然系正在服刑的罪犯,但在民事诉讼中,他们与原告的诉讼地位平等,在法庭上他们与原告方相对而坐。对另外4名在逃的被告,法庭依法进行了公告传唤。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他们均表示无异议,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又辩解尚在服刑中,无赔偿能力。李新等在法庭上对当初的行为表示了忏悔:“我们的行为给对方和自己的家庭带来了巨大伤害,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承担责任。”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庭认为16名被告对受害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庭判决由李新等16名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5万余元,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