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点时评”今天发表题为《效忠国家与外国人担任我国公务员》的文章,认为把“允许外国人担任我国公务员”写入《公务员法(草案)》是不妥的。
文章说,《新京报》2月2日报道,在近日举行的一次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胡振杰博士提出,《公务员法(草案)》规定要取得公务员身份须为中国公民,最好变通一下,允许外国人担任我国公务员。理由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提高,部分外籍人士担任我国公务员(至少是聘任制公务员)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无法回避,公务员法草案应该做变通处理。
对于胡博士的观点,笔者不能理解,也不敢苟同。至少从目前看,把“允许外国人担任我国公务员”写入《公务员法(草案)》是不妥的。
文章认为,首先,公务员是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工作性质要求他们必须恪守信仰,效忠国家。由于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如果允许外国人担任我国公务员,作为一个外国人,他是宣誓效忠于自己的祖国,还是现在服务的国家?毫无疑问,这是一个两难选择。
其次,由于文化背景、政治制度、工作理念存在着巨大差异,外国人到我国担任公务员并不一定就能适应我们的工作方式和工作节奏,效果也不见得就比本土公务员好。譬如,2003年,绍兴招商局曾聘请印度青年耐克为该局专职招商员,耐克由此成为首位进入浙江政府机关工作的洋公务员,在当地引起极大轰动。但是时隔不久,耐克就悄无声息地离去了,据他自己说是“不习惯”,有关部门则说是“适应不了工作”。可见,洋公务员的确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
最后,也是最根本的原因,由于工作关系,许多部门的公务员不但经常接触大量的国家机密,而且还拥有大量的企业和公民的个人信息;如果允许外国人担任我国公务员,那就意味着一部分外国人可以自由地接触这些机密和信息,这对于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是不可接受的。因此,从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角度,也不宜把“允许外国人担任我国公务员”写入法律草案。
文章强调,因此,我国《公务员法(草案)》规定要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为中国公民,应该说是合情合理的,也是世界上各个国家通行的做法,没有必要“变通一下”。
至于胡博士担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提高,部分外籍人士担任我国公务员(至少是聘任制公务员)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无法回避”的问题,的确存在,但可以参照大多数国家的做法,通过例外条款加以解决,即在《公务员法》的附则或附件中设立一个解释性的例外条款,专门规定什么情况、什么部门、什么岗位可以聘任外国人,以何种方式聘任,聘期多长等相关问题,作为特殊情况下对公务员资格认定条件的必要补充。
但是无论如何,“允许外国人担任我国公务员”都不宜作为一个法律条文,出现在正式的法律文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