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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为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引出了两亿元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旧账,这件事发生在位于河北省任丘市的中石油华北石油管理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油社保中心)。两亿元的社保基金不是一个小数目,那么这笔基金是以什么样的名义申请,经过什么样的审批程序,又以什么样的形式发放出去的呢?
2004年12月27日一大早,曾是华北石油管理局职工的王伟强习惯地清点了前一天做小生意赚回来的钱,然后抽取其中的一部分,连同前一段时间攒下的辛苦钱,前往小区内一家建设银行的储蓄所存款。
到了银行门口,王伟强的视线被贴在银行大门上的一则通知吸引住了。通知要求华北石油管理局第二批办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有资格享有失业保险且在建行开设账户的客户,凭2004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旧存折来换取2005年度的新存折。
看到这则通知,王伟强感觉被什么螫了一下。他也是第二批办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却没有资格享有失业保险金。为此,他已经不下五次找华油社保中心。
王伟强不明白,周围条件相同的人很多能享有这种待遇,自己却为什么不能享有。华油社保中心则坚持认为,按照华油的有关规定他没有资格,双方为此各持己见,曾经吵得不可开交,王伟强还差一点想把华北石油管理局告上法院。
为了弄个明白,王伟强又打电话找到省社保局的有关负责人,几番问询,终究没有获得一个合理的解释。“既然和我条件相同的人可以领取,我就应当能够领取。”深感不平的王伟强认着这个死理。
在华北油田,有这种想法的人并不止王伟强一个人。就在王与有关部门打着嘴皮官司的同时,一个名叫谭峰的人也与华油社保中心较上了劲。所不同的是,谭的争执并非给自己争权益,而是代表有着类似王伟强遭遇的原华油职工,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问题和华油社保中心交涉。
王伟强和谭峰也许都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竟然揭开了一个涉及2亿元社保基金流失大案的冰山一角。
违规还是骗取?
经过一番调查之后的谭峰大吃一惊,原来,按照国家法规,不仅王伟强没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就连那些已经领了失业保险金的人,大部分人本来也没有资格领取。初步调查估计,在华北油田,像这样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者超过3万人。
事情还得从2000年说起。这年6月底,华北石油管理局根据其上级主管单位中石油减员增效的号召,制订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华油员工可以自愿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付给一次性补偿金若干,这一办法被当地人称为“买断”。
据此,有3万余人与华北油田自愿解除了劳动合同,每个人领到了数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偿金”,华油人事处综合信息科一位姓马的负责人向《法人》证实,从油田管理局机关到局下属的各二三级单位都在执行这条实施细则,共有“不到4万人”分两批办理了这一手续。这位负责人强调了职工在解除合同时是“完全自愿的”,并称那几万份协议书都经过了河北省冀中公证处公证。
这位负责人紧接着告诉《法人》,考虑到“这批人(指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者,记者注)的实际困难,华油还将一部分社保基金通过建设银行华北石油分行向他们发放了最短3个月,最长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问题于是出来了。按照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只有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业内人士解释说,这一条规定的实质是,失业者必须同时具备条文中所规定的三项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前述数万名前华北油田职工与原单位协商后,一次性领取了数额不等的“补偿金”,应属于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属于《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所规定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对象。对此观点,西南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林义教授基本上表示赞同。
林教授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华油社保中心给这些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与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相冲突,属于违规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法规司的工作人员也认定,华油社保中心的这一行为属于违规操作。
但在有的人看来,华油社保中心将失业保险发放给本无资格领取的数万人,从发放行为本身来说是违规,但他们明知政策不允许还故意违反,则有向上“骗取发放”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