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感谢律师!我们的3万多元血汗钱终于可以拿到了……”上周,当青神县农民罗学明拿到法院的调解书时,激动得语不成声。
工程完了“老赖”却溜了
罗学明家住青神县瓮家乡五嘉坝村,2000年12月26日,成都某工程公司承包了凉山州普格县林业局承包的彝族风情园项目的建设,该公司授权副总经理谢刚(化名)负责该工程。2001年2月3日,罗学明与其签订了“工程责任承包合同”,以49936元承包彝族风情园的部分工程。
罗学明立即组织20余人进行施工。当工程结束后,除已预付的19796元外,罗学明他们却没能拿到余下30140元工程款。为了追回这笔欠款,罗学明奔波了一年多也没有结果,从2002年底起,工程负责人谢刚干脆杳无音讯了。
为追回欠款,罗学明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几经周折,找到工程公司所在地,但始终一无所获。
林业局可否为民工“买单”
律师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心查询该工程公司的信息时,意外地发现这家公司于1999年进行的最后一次年检,但该公司却在2000年和林业局签订了施工合同,也就是说,林业局将工程包给了一个已无经营主体资格的企业,很显然林业局在发包工程上有过错。
于是,2004年9月7日,律师与罗学明等人一道前往普格县,与该县相关部门协商,他们认为,林业局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承包资格的公司,致使罗学明等人的工资无法领取,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林业局认为与罗学明等人没有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协商未果后,罗学明一纸诉状将林业局告上法院。
代位权诉讼为民工讨回公道
罗学明与律师在收集诉讼证据时,意外获取一信息:审计局已经对彝族风情园进行了工程审计,林业局还欠工程公司12万余元。
9月13日,罗学明以林业局为被告、工程公司为第三人向普格县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林业局代位支付工程公司欠原告的工程款30140元,并承担原告行使代位权的费用2000元。普格县法院于当日受理此案,并向第三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2004年11月19日,普格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第三人工程公司没有到庭。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罗学明结账单”等相关证据,法庭出示了应原告的申请向普格县审计局调取的证据,证明林业局现尚欠工程公司工程款105354.06元。
最后,在法庭的调解下,被告林业局同意代位支付第三人欠原告的工程款30140元,并于2005年6月底之前给付。(周进学刘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