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县法院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最近依法审结一起涉及镇政府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宜宾寅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收回工程欠款194300元及利息65912.01元。
1998年1月18日,宜宾县喜捷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与宜宾县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县建司为镇计生办修建计生综合楼,双方约定:1998年2月4日开工修建,9月30日工程竣工;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为工程开工前拨10万元,主体完工前拨20万元,验收前拨20万元,余款在1998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甲方不按时付工程款应支付乙方利息,其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协议签订后,县建司按协议约定开始修建,其间双方又协商变更增加了一些工程项目,同年9月工程全部竣工,并经县建环局初验工程合格。2001年10月4日以前镇计生办给付县建司649814元,余款194301.21元未付,出具一张194300元的欠条给县建司。
法院审理认为:喜捷镇计生办与县建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喜捷镇计生办应支付县建司工程余款和支付利息。喜捷镇计生办属喜捷镇政府下设机构,其债权债务应由喜捷镇政府承担,遂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胡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