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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成(右一)正在进城务工青年之家解答咨询。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一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而就业难也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从人才市场的现状来看,人才就业、择业之中不合理的条条框框比较多,就业歧视的问题日益凸显。
现在国家对单位用人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公平就业的法律规定,各单位都在自行制定用人条件,由于各用人单位的主观观念和用人单位的偏见,造成就业歧视的现象比较普遍。
———年龄歧视。相当多的单位设定35岁以下为招聘年龄的门槛,使得年龄稍大一些的人流动难、择业难、发展难。
———性别歧视。性别歧视使女性求职多了一道门槛,使得不少女大学毕业生、研究生深感就业难。
———户籍歧视。户口的限制使得本地户口与外地户口,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成为招用人才堂而皇之的条件。
———学历歧视。大专生可以干的工作招聘条件却注明本科以上,许多本科生可以胜任的岗位却用研究生。
其他歧视如疾病歧视、血型歧视、姓氏歧视、籍贯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等等,也常有耳闻。
种种现象和矛盾表明:公平就业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就业歧视所引发的各类矛盾亟待法律的规范和解决。
知识经济时代,如果没有一个人尽其才的市场环境,没有一个让人才实现平等发展、自由发展、和谐发展的平台,必然会对全社会造成人才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是,《劳动法》并未为上述条文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劳动法》对公平就业的适用范围过窄,随着就业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复杂化,《劳动法》中的种种规定已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没有针对性,内容太单薄。
单位和职位对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对各类人才年龄无论长幼,性别无论男女各有优势,优势是互补的。就业歧视极大地浪费了宝贵的人才资源,也违背了市场的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我们不能不看到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它已经远远不是单位的用人自主权问题了,而是已经涉及到社会公正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是规范行为、保护公平就业、公平竞争的依据,制定和出台公平就业法规是维护社会公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所必须的。综上所述,建议国家在尊重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的同时,尽快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制定出台一部公平就业立法,让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都在法律的框架内选择和被选择,在全社会营造机会平等、地位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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