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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两会专访回放:高法民庭庭长谈涉外民商事审判及民商事审判(组图)

时间:2005年03月04日21:06  来源:新华网 我要揪错】【推荐】【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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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两会专访回放:高法民庭庭长谈涉外民商事审判及民商事审判(组图)
点击进入-->[访谈实录] [访谈视频] [网友言论]

  3月13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俞灵雨和民二庭副庭长宋晓明将做客“新华访谈”,向网友详细介绍关于涉外民商事审判以及民商事的审判的有关情况。

  访谈实录节选:

  涉外民商案件越来越多 涉及国家越来越多

  · [主持人]:您能不能给我们讲一个典型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10:16)

  ·[俞灵雨]:这方面的案例可以说随处可见,我们的判决在我们的网站上都是公开的。举个例子来讲,前一段审理的“航海者号”系列案,这个系列案涉及到10多个国家的当事人,形成370多个案件,既有索赔劳务工资的,也有涉及到拖欠银行贷款的。当事人涉及到的国家比较多,案件也比较新。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审理以后妥善处理了这个案件。这样的案件在各个地方越来越多,包括内地的一些地方。(10:16)·[主持人]:相比较入世前后,涉外民商事案件有哪些变化? (10:18)

  ·[俞灵雨]:突出表现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意愿越来越明显。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当时,主动意识到通过双方的协商,选择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而且约定适用非中国的法律,也就是外国的法律越来越多。我们国家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来约定他们自己争议处理所适用的法律。有时候比如说选择一个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我们就尊重他们的约定,案件虽然在中国法院审理,但是适用的法律就是他们约定所适用的法律。(10:19)

  ·[俞灵雨]:第二,当事人在管辖这个问题上,自主性更强了。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涉外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选择他的案件到哪个地方管辖,要求是必须跟这个案件有联系点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也有更多当事人约定选择外国的一些法院,包括国内的一些法院,这方面的意识明显加大了。(10:20)

  ·[俞灵雨]:第三,现在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营纠纷、合作纠纷越来越多。以前很多外商更愿意通过中外合资的形式到中国来投资,包括参与一些中国的项目。但是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很多外商已经开始逐步转向更愿意他们自己独资,这也反映出中国的法律在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这块,还有一些地方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们也正在跟踪这些问题,注意适当地通过司法审判来调整这个问题。(10:21)

  高法提审改判刑事案件的情况,刘涌案不是第一次

  · [主持人]:去年参加了高法对刘涌案的重审,能不能谈谈情况。(11:11)·[俞灵雨]:我没有参加对刘涌案的重审,但是对这个案件我了解一下,只能从我了解的情况谈一些看法或者介绍一些情况。据我所知,现在社会上议论比较多的认为刘涌案最高人民法院改审,一方面认为是对的,一方面认为是舆论干预的结果或者是高层领导出面干预的结果。实际上这都是一种误解。据我所知,刘涌案一审判死刑,二审辽宁高院改判死缓以后,最高法院一直很关注这个案件,而且很严格地从法律这个角度重新对他进行了提审。(11:12)·[俞灵雨]:改判的理由,一方面是证据,通过重审以后,证据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另一方面也涉及到法律适用方面,我们也认为有新的变化。我个人认为完全是这个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导致这个案件最终改判,并不是舆论干预、高层关注才改判。也有人说这个案件是最高法院第一个提审改判的案件。实际上最高法院就刑事案件提审改判的,刘涌这个案件是第五个,不是第一个,这也是一种误解。(11:13)·[俞灵雨]:法律规定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后,二审法院有权经过审理以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同时法律规定审判监督制度,对已经生效的案件,如果发现有问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这些都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我个人认为,最高法院无非是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来行使自己的权利。(11:13)

  5年来,共审结破产企业纠纷案38000多件

  · [主持人]:民商事审判还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您能不能再详细介绍一下。 (10:25)

  ·[宋晓明]:作为人民法院来说,面对最直接的案件类型就是破产案件。破产案件从1999年到2003年,5年来,全国法院一共审结38000多件破产企业纠纷案件。破产案件诉到法院以后,因为这类案件周期比较长,特别是这些破产案件当中,相当一部分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往往是因为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大量的欠国有银行的或者政策性贷款,比如一些资源枯竭的矿产,在计划经济下的一些产品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就要退出市场。(10:26)

  ·[宋晓明]:这里就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本来这项工作不属于人民法院所处理的社会职能,应该由政府来处理,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将会形成很大的工作障碍。从这点来讲,就要强调所谓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相统一的问题。这是在破产案件当中最为典型的情况。比如在民事纠纷当中,比如农民工的问题,民商事在处理这类案件当中,对坑农、害农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坚决予以打击的。(10:28)·[宋晓明]:对于农民工案件是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按职能分工来讲是属于民一庭来处理。这个问题也有一部分属于原来的经济民事庭。从最高人民法院来讲,态度非常明确,对农民工我们用减免诉讼费的方式。第二,通过快立案、快审结,尽快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在审理案件当中,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行业监管部门,通过不断完善合同、完善监管力度,也就是防范于这类纠纷案件的发生。在这方面来讲,人民法院也做了一些工作。(10:29)
2004两会专访回放:高法民庭庭长谈涉外民商事审判及民商事审判(组图)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俞灵雨

  民事证据要求是“优势证据”

  · [千里冰封万里雪飘]:民诉法中有没有“优势证据规则”? (10:30)

  ·[俞灵雨]:这位网友还是比较熟悉法律的。严格讲,法律条文里的确没有“优势证据”这个概念。在民事诉讼法学里,我们强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一定要做到对这个案件的事实确凿无疑。这样才能对这个案件处理和最终下判。民事证据要求是优势证据。(10:31)

  ·[俞灵雨]:就是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主张提出各自的证据,这个证据都是从一个侧面反映自己这一方的主张,有些证据是可以成立的,而有些证据最终是不能成立的,即便是成立的这些证据,也有从量还是从内容上,相对来说是占有优势的问题。在民事方面,很难有绝对的正确和错误,一个案件尽管双方当事人都各有证据,但是从处理来看,甲方证据明显优于乙方,这种情况下,甲方就有可能胜诉。(10:32)·[俞灵雨]:理论上讲,这个问题很重要,一直存在,但是找相应的法律条款是没有的。作为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当中,优势证据理论是影响你对这个案件作出判断的一个重要标准,但是不好说是法律的依据。(10:33)

  老大难问题:执行难

  · [主持人]:如何解决民事审判中判决之后执行难的问题? (10:38)

  ·[俞灵雨]:执行难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也是社会的热点问题。严格讲,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后,每一个义务人包括公民,都有遵守它的义务。作为义务人也有履行判决的义务。法院也要负责把生效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尽快予以执行。之所以产生执行难的问题,也反映出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尽管我们这些年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整个司法的权威、法律的权威还没有从根本上在全社会树立起来。一个法院的判决是代表国家作出来的,而且是发生法律效率的。(10:39)

  ·[俞灵雨]:在很多国家,不管是当事人还是社会其他成员,都意识到我有义务尽快执行这个法院判决或者确保法院判决的执行。像拖欠民工的案件、三角债问题,也包括现在讨论的诚信危机,这些问题根本上讲还是反映出一个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还没有真正地树立起来。这也直接导致有些案件,由于当事人比较轻视对于生效判决履行的义务,也轻视国家的法律尊严,使一些案件没有尽快得到执行。第二,整个社会法制环境还不能完全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匹配。(10:39)

  ·[俞灵雨]:我们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各个环节里,存在着一些不能完全使我们法院严格地执行法律这么一种情况。举个例子,在西方国家有一个藐视法庭罪。藐视法庭罪在很多教科书里把它视为西方法律至高无上的基石。甚至有人认为,如果西方国家没有藐视法庭罪,它的法制就像大楼一样,会坍塌下来。这对维护一个国家的法律尊严是十分必要的。恰恰在我们国家,尽管我们也规定了类似于哄闹冲击法庭,由此带来的后果,可能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但是类似于确保司法权威、确保法律至高无上的藐视法庭罪的概念和制度,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建立起来。(10:40)

  ·[俞灵雨]:但是类似于确保司法权威、确保法律至高无上的藐视法庭罪的概念和制度,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建立起来。由此也导致在我们目前的社会状况下,一些人可以藐视法官,也可以藐视司法,也可以藐视国家的法制。他觉得我藐视你不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更谈不上付出自由的代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这些年采取了很多措施,中央还专门下发了11号文件,包括这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里也谈到提及执行、交叉执行、委托执行,公布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财产状况等等这样一些措施。(10:45)·[俞灵雨]:在有些地方这些措施也取得了相应的效果,但是离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还有很大的距离。我个人看法,哪一天中国的法制真正做到了原来所说的四句话,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行的问题才最终可能解决。(10:45)
2004两会专访回放:高法民庭庭长谈涉外民商事审判及民商事审判(组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宋晓明

  执行难问题本身就是一个诉讼风险

  ·[宋晓明]:第一,执行难问题本身就是一个诉讼风险问题,你打赢了官司并不意味着你胜出之后能够实现你所有的,特别是财产权益这一块。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你的合作对方,也就是作为合同的相对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财产状况,包括他的道德品质、社会诚信,都是你在进行市场行为过程当中应当注意或者应当把握的。不能够说产生纠纷之后,打起了官司,法院到最后的时候把所有的财产都追回来,这个问题在任何国家都做不到的。(10:46)

  ·[宋晓明]:首先交易伙伴的诚信状况,你在选择时就没有选择好或者对他不是很了解,特别是履约能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纠纷,如果一味的要求法院必须把这些财产拿回来,我个人认为也是不公平的。从现实社会来讲,法院执行难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包括西方发达国家,执行率有的在30%,高的在40%。作为人民法院来讲,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自我保护是非常重要的。(10:47)

  “电子交易纠纷”是民二庭今年工作的题目

  · [主持人]:很多网友问到手机欺诈问题,他们在网站注册,在不知名的情况下被扣掉很多钱,这是否构成犯罪? (10:51)

  ·[宋晓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经常讲游戏规则。作为网站来讲,要推出一个新的品种,首先应该把规则讲清楚,这也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一种邀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种邀约一旦承诺,本身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如果形成一种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双方都具有必须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如果说有一方欺诈消费者,从这点来讲,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如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该按照刑法来具体处罚。作为互联网目前产生的一些纠纷,这类案件一般都是在基层法院来审理。(10:52)·[宋晓明]:作为最高法院也在进行这方面的调研,特别是目前的一些电子化交易、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这项工作也是民二庭今年工作的题目,我们也将进行一些这方面的调研。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市场规则,从司法方面将提出有关建议。(10:53)

  ·[工科学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应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补充是不是有点滞后?比如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为什么现在还没有出台?(10:57)·[宋晓明]:法律和法规,包括司法解释滞后这个问题,从法理学来讲,首先是先有了纠纷,有了纠纷诉到法院,通过审理,我们再明确当事人的一些争议焦点,解决纠纷法律的适用问题。这必然有一个相对滞后的过程。立法超前问题,从法理学来讲,包括合同法,确确实实有一定的超前性,但是法律不能够说过于超过于社会现实。就互联网上,包括电子商务领域里产生的一些纠纷,也是近几年来在市场经济交往当中出现的纠纷,就这个问题来讲,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起草和制定《电子签章法》的法规,作为民二庭也正在进行这方面的调研。(10:59)

  精神赔偿很难规定限额

  · [李金蔚]:中国的精神赔偿有没有上限?(10:55)·[俞灵雨]:精神赔偿在我们的审判当中,很多当事人都会提出来。法律上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没有很具体的规定。前不久最高法院刚刚出台了一项司法解释,关于人身侵权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对于精神赔偿作了明确规定。当时在讨论过程当中也力图想制定出一个比较具体、可供操作的规定,包括是不是有一定限额。但是立法本身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国家这么大,地区之间差异太大,而且每个案件反映出来的差异也是很大的。(10:56)·[宋晓明]:比如说有一些人可能收入很高,由于侵害,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精神损失会很大。有些人相对来说就比较小一些。因此,我们考虑到规定一个限额,可能不太现实。所以我们司法解释只是就赔偿的一些原则做了规定,具体数额由一个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来确定,这样更符合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以后随着这方面的立法,包括司法经验不断的丰富,这个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给予明确。因为这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十分重要,很多人是很关心这个问题的。(10:57)

  对国家的索赔不属于民商事范畴

  · [板凳长扁担宽]:对于民间对日索赔是否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为什么我们的老百姓不能在国内的法院起诉日本政府?(11:04)·[俞灵雨]:作为国家,在国际法上是享受司法豁免。对于一个国家的起诉,不能视为一般的民商事案件或者一般的索赔案件,一个国家是享受司法豁免的,不能说对一个国家起诉,让一个国家赔偿你。向国家索赔不应该视为一个民商事范畴的问题。但是有一些是企业的行为造成的,这种情况就例外。比如上海海事法庭受理一个中威轮船公司的案件,这个案件就是中威轮船公司有两艘轮船在战争前租给了日本的企业,这个企业在运营过程当中,这两条船发生了情况。(11:05)·[俞灵雨]:在战争期间,等于被打沉了。中方一直在主张赔偿。这两条船是被日本政府征用期间发生的问题,曾经有一段时间在日本的地方法院起诉要求索赔,被日本法院驳回。在这种情况下,船主到中国上海海事法院来起诉,上海海事法院也依法受理了这个案件,这个纠纷就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尽管这次诉讼中日方企业发生了变更,原来的公司早已不存在,但是它是权利义务的继受者,你也应该承担赔偿的义务。这个案件就是属于这种类型。(11:06)

  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补偿金与遗产无关

  ·[网友]:请问交通事故死亡的补偿费不属于遗产,是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吗?在亲属之间如何分配?应该参与的亲属范围是谁?(11:14)·[俞灵雨]: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有一个死亡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对于死亡赔偿金或赔偿金的性质是属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还是属于直接的赔偿,这的确有不同的说法或者是看法,但是跟遗产没有什么关系。(11:14)·[宋晓明]:它既有财产上的补偿,因为是交通肇事出现伤亡,为了安抚家属今后的生活、生产,在这种情况下要给予适当的财产补偿。这是非常必要的。从这点来讲是为了今后的生产生活,也就是说赡养老人、抚养孩子,这是遗产性质的。但同时也有精神上的损失,因为亲属因为交通肇事出现伤亡,对家属亲友来讲造成很大的精神创伤,在这种情况下通过金钱的方式加以补偿,从这个意义上又有精神补偿的性质。在这个问题上,或者把它作为财产性的,或者纯是精神性的,恐怕难以界定,应该说两者之间都兼有。(11:15)·[俞灵雨]:死亡以后,对于死亡人遗产的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继承的顺序、范围来进行,这个法律规定的很明确。既然是属于他的财产,当然由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来继承。如果是精神补偿金,它是跟人身权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不能完全按照正常的分配原则和顺序进行。这个问题关键是不是精神损害的补偿,如果是单纯的精神损害的赔偿,由于它跟人身是相关的,就不能作为一般遗产来处理,一般遗产处理原则跟它是有区别的。(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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