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北京讯 (特派记者 魏黎明 何雪峰) “老爸当卫生局长,儿子开药店的现象必须立法禁止!”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昨天提交建议,建议将“利益冲突”概念引入即将出台的《公务员法》。
内地应学“梁锦松”案
《公务员法(草案)》(下简称《公务员法》)日前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对此密切注意,并于昨天提交建议,要求内地借鉴香港做法,在《公务员法》中明确公务员“避嫌”的原则。
曾经轰动一时的香港“财爷”下课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官员避嫌案例。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在调整汽车登记税之前购买新车,结果被港人质疑直至丢掉官职。陈舒认为,梁锦松丢官,直接原因就是违反了香港的“高官问责制”,也跟香港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官员避嫌的观念有很大关系。
而在内地也有不少类似梁锦松的现象却无法依法查处,如,卫生局长的老婆去经营药品,公安局长的女儿去经营消防器材,法院院长的儿子去搞诉讼代理,等等。虽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领导干部的“利益冲突”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但可惜相关法律仍没有跟进。“梁锦松的买车事件如果发生在内地,恐怕没有哪个条款哪个规定可以援引用以抨击和追究。”陈舒表示。
官员7种情况要避嫌
陈舒表示,当今世界,“利益冲突”可以说是现代廉政立法的核心。除了中国香港,美国、加拿大等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类似的法规规定,明确将“利益冲突”的概念引进法律。因此,她建议在即将出台的《公务员法》中引入“利益冲突”概念,并在一些具体条款中明确下来。 陈舒认为,利益冲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总体上可以有如下7种情况,在这7种情况下,“利益冲突”概念就应适用。
“利益冲突”的7种情况
1.担任可能会干扰履行职务的兼职;
2.取得可能会干扰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利益;
3.有可能会被认为利用履行职务所获得的信息或建立起来的关系,为个人或亲属谋取利益的情形,而未声明;
4.未能说明其和与本单位履行工作职务有关系或谋求这种关系的某一方密切相关;
5.雇佣自己的亲戚或朋友成为自己的下属;
6.试图影响与自己有关系的人员的雇佣或提升,而未声明这种关系。
7.自己的亲属在可能干扰自己公正客观履行职务的范围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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