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由于公交司机紧急刹车,一乘客摔倒受伤,司机为此交与该乘客5000元用于治病。后司机以此款属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乘客及其亲属返还部分款项。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系职务行为,该乘客摔伤事件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遂判决支持了该司机的诉讼请求。
原告陶某诉称,他是本市某公交公司驾驶员,2004年6月25日,被告张某乘坐由其驾驶的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该车因躲避他车紧急刹车,致乘客张某摔倒受伤。当日,张某亲属张某某作为代理人与陶某协商解决此事,后该亲属收取陶某预付的治疗费3000元,次日,陶某再次给付该亲属人民币2000元。两笔款项均交由张某使用,且均由张某某打了收条。为此,陶某认为这两笔款属借款性质,由于张某就医未全额花去此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及张某某返还2000元。
庭审中,张某辩称,其已将陶某给付的5000元钱用于治病及购买营养品,现已用尽,因此,不同意陶某的诉求。
被告张某某则辩称,其作为张某代理人收取的5000元款项系陶某给付张某的治疗费、误工费等预付款。此款已转交给张某父母,并已用于为张某支付治疗费及购买营养品。张某某认为该款并非借款,而是陶某为处理张某摔伤之事给付的费用,所以不同意返还。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公交车上摔倒受伤,因陶某系职务行为,因此应由陶某驾驶公交车所属的公交公司承担责任,陶某不负有向张某承担责任的义务。张某某作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虽然以其个人之名为陶某打了两份收条,但因该款系用于张某,所以依法应由张某承担责任。依上述论述,张某应向陶某所在单位主张权利,其收取陶某给付款项无法律依据,而且按其提供证据所列支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额尚不足3000元,故陶某要求张某返还2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陶某2000元。(孙启明邵晓知 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