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合对女性讲黄色笑话,在拥挤的公共汽车上有意通过身体接触“揩油”,这些行为有可能会以“性骚扰罪”遭到处罚。近日,在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禁止对妇女性骚扰”首次以法律的形式面世,同时,修订草案也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然而,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要针对性骚扰立法,从思想意识到法律条文,还有相当长的距离。
半数骚扰来自工作
“现在来咨询性骚扰的女性很多,已经成了一个热点。”昨天,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热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对记者说。而根据他们所做过的一项调查,遭受性骚扰的多为职业女性。统计数据表明,有50%的性骚扰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受骚扰最多的是30岁以下的未婚女性。
据红枫妇女心理咨询热线服务中心主任王行娟介绍,性骚扰的方式有一半是不必要的身体触摸或摩擦,其次是向被骚扰者提出性要求。骚扰者往往利用职权,或以加薪、提升、出国深造相引诱,或以辞退、破坏名誉相威胁,逼迫被骚扰者就范。
“道德”掩饰了“违法”
相当一部分人不会把性骚扰上升到法律的高度。2003年曾经被好事者戏称为“性骚扰官司年”,几例轰轰烈烈的性骚扰官司吸引了众人的眼球,而黯然收场的结局也给后来者带来一定的困扰。有相当一部分女性模糊了“道德”和“违法”的界限,一位姓朱的女士说,遇到骚扰她的人,她第一个反应就是“躲”,躲不过就骂他一句“讨厌”。
“这种误区不仅存在于当事人,连法律工作者有时也会犯这样的错误。”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张建兴律师告诉记者,有时候一些女性在遭遇性骚扰的时候准备诉诸法律,而法院可以立法的时候却不予立法,只好以忍来收场。“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性骚扰是一个伦理道德的问题,而不会把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此,也间接地导致了女性对这种行为的‘包容’。”张律师指出。
司法解释是关键
《妇女权益保障法》属于特别法,应该制定得更加有针对性、更具体“如果没有完善的司法解释,操作起来会有一定的难度。”张建兴律师在对此次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表示赞赏的同时,也表示了一定的忧虑。
“比如以讲黄色笑话的形式挑逗女性,肯定属于性骚扰的范畴,但如果在立法中没有进行相应的解释,要判断他是否违法,就比较困难了。”张建兴律师进一步解释,我国虽然在《刑法》、《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禁止猥亵、侮辱妇女”的条文,但都属于公法范畴,“司法解释是一个先决条件,只有把这个弄清楚了,才能进行下面的程序。”张律师说。
据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并且在修改时特别加入“禁止对妇女性骚扰,并提出要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条款,不过,性骚扰的定义、如何处罚性骚扰在这次法律修改中并没有作具体规定。 链接 我国性骚扰案件回顾 1.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被告被判赔礼道歉
2003年10月,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日前终审判决。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2.北京首例性骚扰案:起诉反诉均被驳回
2003年11月,海淀区法院对北京首例性骚扰案进行一审宣判,由于原告雷曼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焦斌对其有性骚扰行为,法院驳回了雷曼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也驳回了焦斌反诉雷曼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请求。雷曼和焦斌各支付80元诉讼费。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性骚扰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归属于名誉权范畴。
3.浙江首例性骚扰案:一审判决女职员获赔5000元
2003年11月,浙江省首例性骚扰案:温州市某调查事务所女职员谢某,状告该所负责人金某侵犯人格尊严纠纷一案有果。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对原告的侵扰事实成立,被告须当面道歉,并赔偿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