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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年03月09日18:22 来源:北方热线-沈阳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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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的妻子说:这个地方原应有窗。佟鑫摄孙先生很惊讶: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期房,交工时合同上标明的三处窗户却变成了墙。敞亮的房间变成了暗室——开发商推说是售楼员工作失误,而购房人孙先生坚持认为是开发商在销售时恶意欺诈。
购房:三面窗户变大墙
2003年初,想要投资做生意的孙先生看中了位于中街东面的鹏利广场花园,并选择了一期开发、一套价值98万多元的东塔A户型期房。随后,他与沈阳鹏利广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孙先生没想到,满怀期待的房子却带给自己一场“灾难”。
一年后,孙先生意外发现拔地而起的房子变了样:二楼住宅西面三间屋子的三处窗户没有了——厨房、卫生间、卧室都成了没有采光的暗室,整个房子通风也成了问题。在楼盘现场,工程部的工作人员告诉孙先生原始图纸本来就没有窗户。为此,孙先生多次找到售楼员和相关负责人,但得到的答复是尽快给予解决。
新旧合同原为“调包”?
开发商的解决方案迟迟没有拿出来,一件让孙先生震惊的事情却发生了。2004年3月20日左右,售楼处通知孙先生重新签订合同。孙先生把鹏利公司总经理已经签字、盖章的新合同与原合同对照后发现:在新合同的户型图纸上,原合同上西面的三处窗户不见了,而新合同的签订日期却也是原合同的日期。
孙先生回忆起当时那一幕仍气得浑身颤抖:“开始我还真不相信鹏利这样的知名开发商也能欺骗消费者,经过这起‘偷换合同’事件,我认为他们就是恶意欺诈。”气愤的孙先生找到销售处揭穿了开发商骗签合同的卑鄙伎俩。但孙先生称:“开发商戏剧性的骗局继续上演。”
2004年4月初,鹏利开发公司给孙先生寄来了一份“通知”:你购买的房子因规划设计之要求,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平面图已作相应设计修改(补充)。这份通知后面,附上了“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设计修改(补充)通知单”复印件,图纸上房屋西侧没有三处窗户,日期是2004年3月31日。已经对开发商彻底失去信任的孙先生,开始深入调查“窗户失踪”事件的始末。他终于在东北设计院得知:该房屋在2002年8月由设计院设计时就没有窗户!
开发商:赔偿无依据
孙先生了解了事实真相后,又多次找到开发商协商赔偿,开发公司的梁律师曾经表示可以一次性补偿3000元,但孙先生无法接受这个赔偿数字:“近两年时间,我投资其他楼盘也会有几万元的增值;再说正是因为这房子有窗户所以才卖出了4000元的高价,而当时鹏利广场花园的正常起价是2988元。”
今年2月28日,孙先生向鹏利开发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一、不退房,但开发公司要按照当年2988元的售楼价退回多收的房款,并给予5万元的补偿,共计228500元;二是退房,但开发公司要付1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对于孙先生的赔偿方案,鹏利开发公司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理睬。
律师说法:要求赔偿有根据
鹏利开发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持说:“这完全是售楼员把图纸贴错了的工作失误,现在该售楼员已经被开除。公司现在决定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给消费者退房,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
孙先生的赔偿要求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记者采访了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的李春月律师。他认为:孙先生的赔偿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1条还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报记者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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