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2日,被告钟毅在达县平滩乡赶集时发觉自己的钱包被偷,误认为是刚巧从她旁边经过的原告刘平(化名)所为,于是便同其父钟顺银一起到街上寻找。在该乡中心街平滩到马家的中巴上找到了刘平,钟毅拉住刘平并称其偷了她的钱,刘平解释说没有偷,二被告就将刘平拉下车要求到达县平滩乡政府解决。在去乡政府的途中,二被告边喊“打偷儿”边殴打刘平,引起街道居民及群众围观、议论;同时,二被告还将刘平身上的30元现金及手表1只拿走。到了乡政府后,乡政府工作人员问明了情况,经详细调查了解,证实刘平身上并没有钱,遂认为刘平没有偷钟毅的钱,并让二被告将从刘平身上拿走的30元现金及手表1只退还。双方最后离开了乡政府。后因刘平的亲戚对其产生误解,其同学及周围群众对此又议论颇多,给其精神上造成了较大压力,故诉讼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0569.50元。
法院认为,二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亦没有其他人指证的情况下,认为刘平是小偷并在公众场所大肆宣扬,引起街道居民及群众围观、议论,导致社会公众及刘平亲友、同学对刘平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诋毁,客观上给刘平精神上造成了一定压力。因此,二被告应对刘平精神上受到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使刘平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度的抚慰。
(李官恒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