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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年03月14日08:44 来源:北方热线-沈阳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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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有两条新闻让人读起来不胜唏嘘。一是浙江的一位母亲,为了证实死去的女儿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不惜用自己的生命来试验;二是重庆救人英雄患病死亡,却始终没有个说法。在网上,两条新闻的跟帖很多,除了表达敬意与同情之外,都对当地行政部门的不作为表示愤慨。不错,这两位“英雄”本来是个平凡的人……
这是一封信的开头。
尊敬的陈县长:我救了19人的生命,求县长救我的命。
这是一位勇救19名素不相识者的民间英雄,重庆开县救人英雄金有树,一辆中巴车翻入水塘,金有树跳入塘中,打烂中巴车后面玻璃,将被淹的19名乘客抢救出来,因施救时间过长,天气寒冷,结果呛水患了肺病,病情逐日加重。金有树四处求救半月多,而直到临死前一天才有人过问救人英雄。(相关报道见昨天今报视野版)
他拯救了别人,自己成了苦难的承受者。金有树的故事我们似曾相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冷却了民众见义勇为的心。
冲动真要付出代价?
我以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拯救灾难本身要付出程度不一的代价,这也是做英雄的天然的代价;另一方面,英雄也可能为世俗社会所不容,特别是为他所面对的自私、冷漠所不容,并且暴露出了社会制度设计上的某些缺陷。
金有树的故事感动了媒体,感动了许许多多同样与他不曾相识的人,大家在网上发表意见,表达对一个英雄的尊敬,对一个英雄遭遇不幸却无人相助的愤慨与伤感。人的感情总是相通的,我想,之所以有那么多人在讨论这起事件,是因为我们有些失望地发现:如果一个人在某个特殊时刻成为了英雄,那么,如何保证英雄们不会为一时的“冲动”而付出那么沉重的代价?
得益人不能无动于衷
见义勇为总是让人感动和称道的,可是,见义勇为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为,如何解决见义勇为的后遗症,是需要花费社会成本的。
金有树曾经委托家人,分别向开县交警大队、丰乐镇政府和肇事中巴车所属的开县交通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一分公司递交了申请书———请求相关部门能够给予援助。这其实就是一个责任归属的问题。在北京的一个案例里面,法院判决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出钱抚恤见义勇为的牺牲者———当事人救起了落水儿童,自己却被淹死,落水儿童监护人向死者家属补偿5万元。这是最基本的“谁得益、谁回馈”原则,它基于传统的民俗———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那么,政府是否有为见义勇为者承担一定责任的义务呢?“见义勇为”这种利他行为,表面上看“利”的可能是一个个具体的人———这次事件中19个中巴车乘客。但换个角度思考,如果金有树不见义勇为,那么,19个中巴车乘客有可能丧命,这将上升为一起重大的交通安全事故,政府将为此作出大量善后工作:要调查事故责任人、中巴车要为死难者支付一大笔赔偿金、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金有树“利”的受惠者还有当地政府、中巴车主及所属企业。
道德依赖法律才强大
除了谴责某些见义勇为事件中被救者的“忘恩”,当地政府的某些冷漠做法,也许还需要思考的是:近年来,不断有人呼吁把见义勇为提升为一种法律保护下的行为,而不是让它仅仅局限于道德范畴。就是因为,见义勇为的举动出发点也许是道德性的,但其给社会带来的价值被政府和民众一致认可,就演化为社会不成文规则的一部分。而规则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权利与责任的明晰化,见义勇为事件中政府、被救者、救人者等利益各方的责任划分,需要的不是“空口无凭”,而是法律的白纸黑字。
法律与社会良俗很多时候都是相辅相成的一对,见义勇为也好,感恩图报也好,都是良心的体现。良心是需要珍视的,因为它不易得,容易被破坏,良心需要契约(法律)的存在来保护。我救人,谁救我?是被救者的良心,是当地政府的职责,更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责任归属。
广州市已经出台了“依情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医疗、就业及生活困难等后顾之忧”问题的规定,云南、四川、山西、河北等地也陆续制定了旨在规范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只有当法律深入到见义勇为行为的每一个细节中,也许我们才不会再看到见义勇为者发出这样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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