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四年前的吉林6000名学生豆奶中毒事件远没有结束。那些为了给孩子治病倾尽家财的父母们,问着同一个问题:谁来给我们的病孩埋单!日前,受害学生家长李永红夫妇,与中油吉化集团公司中小学总校和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簿公堂。(3月24日《沈阳今报》)
吉林市质监所对自己被受害学生家长告上法庭觉得很无辜,但是,笔者认为,质监所当被告,一点都不冤。
依据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吉林市质监所是一个独立于企业、消费者和政府部门的、主要提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但是,纵观整个吉林市豆奶中毒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吉林质监所的行为超出了自身的“职责”范围,在整个事件中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
首先,作为质量检验的服务部门,质监所不应该与万方公司签订产品质量跟踪验货协议书。这是因为质监所是一个独立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以及政府部门的中立机构,不应该直接介入产品质量管理。退一步讲,既然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质监所就应该忠实地履行合同义务,即对产品的质量问题全程跟踪检验。质监所未能很好地履行跟踪检验的义务,并由此造成了消费者的权益损害,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质监所在发现万方公司产品的“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严重超标”时,应该及时向社会通报,并应请求相关政府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问题豆奶流入市场。然而,质监所只是向万方公司“提出了整改意见”,并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显然,质监所在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不当,也是导致事故的一个原因,那么,质监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题中应有之意了。
再次,万方公司的豆奶包装袋上赫然印有“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跟踪产品”,也就是说,该产品承诺得到了市质监所的全程质量跟踪,其潜台词就是“产品质量完全有保证”。这正是质监所承担法律责任最根本的原因。产品被标注“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跟踪产品”后,其公信力要远远强于那些未标注的产品,并得到社会的认可,这是因为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质监所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所以,这类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质监所就应该承担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保护消费者的信赖利益。
由此可见,质监所当被告并不“冤枉”,也不“无辜”。谁让质监所越俎代庖,把手伸得太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