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余万家产赔偿死者家属 安阳“5·12”特大井架倒塌事故案7被告人一审获徒刑,其中一被告人为赎罪倾家荡产
首席记者 张志立 实 习 生 赵小峰 文图
本报安阳讯 昨日上午,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一审判处安阳“5·12”特大井架倒塌事故案7名责任人刘领顺、邓顺彬、马清等有期徒刑。去年5月12日发生的这起特大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10人受伤。作为项目部经理的被告人马清为了赎罪,自己拿出317.9万元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领顺,作为承建烟囱项目滑模队的施工负责人,不具备烟囱施工资质,在没有设计方案、设计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加工烟囱滑模外井架,井架安装后,未经有关部门对井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检查验收即投入使用。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的民工进行滑模作业并安装、拆卸井架。特别是2004年5月10日,被告人刘领顺过于自信,为图施工方便,同意违章拆除了井架同方向的两根揽风绳,后未复原。2004年5月12日,因疏忽大意未对已拆除的揽风绳复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邓顺彬,作为承建烟囱项目滑模队施工班长,直接负责烟囱工程组织施工及井架的安装、运行、拆除,使用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的民工进行滑模作业并安装、拆卸井架。2004年5月10日,经刘领顺同意,邓顺彬安排民工拆除井架同方向两根揽风绳,后未复原,也应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马清,作为省建七公司安彩集团信益二期工程项目部经理,未全面认真地审查被告人刘领顺滑模队的施工资质,即将烟囱工程交给刘领顺的滑模队施工,且违反规定,未配备专职安全员,对该工程疏于管理,对事故应负一定责任。但被告人马清在事故发生后,有悔罪表现,且承担了赔付的主要义务,可予从轻判处。
同时,法院还认为省建七公司安彩集团信益二期工程项目部烟囱工程的施工员董志安,省建七公司安彩集团信益二期工程项目部主抓生产的副经理郭良享,安彩集团信益二期工程烟囱项目的现场总监理孙栋梁,安彩集团信益二期工程的总监理师程国忠,均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法庭经审理后,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分别判处刘领顺、邓顺彬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董志安、郭良享、孙栋梁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马清、程国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的忏悔
马清:倾家荡产为赎罪
“5·12”安全事故发生后,死难者家属先后得到了317.9万元的赔偿,这笔钱都是项目部经理马清个人拿的。
马清是省建七公司安彩集团信益二期工程项目部经理,今年34岁。他流着眼泪说:“在看守所的300多天,每天想起发生的这次事故,我觉得自己愧对公司,此次事故使我所在的公司资质降级。同时,事故导致20多个家庭妻子失去丈夫,父亲失去儿子,我对不起培养我成才的公司,更对不起死难人员及其家属。”
“为了赎罪,我用我全部的积蓄来赔偿死者的家属,一共赔了死者家属317.9万元。虽然我倾家荡产了,最后还欠人家材料款几十万元,但能在经济上对死者家属做一些补偿,对我和死者家属,总算是一点安慰。”
刘领顺:别让悲剧重演
刘领顺已是七十高龄的老人了,他是当时承建这个工程施工队的总负责人。
刘领顺说,造成事故发生既有天灾的因素,也有人祸。一是事故前一天下雨,造成地面土质松动。二是由于前两天拆除了井架上的两根揽风绳,又没有及时恢复。才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他回忆说,事故发生时,他就在现场,只看见正在建设中的烟囱架子突然往一边倾斜,就几秒钟时间,钢管架子全倒了。
“现在想起来,这教训真是太大了,太深刻了,太让人痛心了。”说这句话时,刘领顺眼含热泪。“对死去的人和其家属,我应该向他们道歉。”他说,自从他被捕后到现在,一直没有请律师,他认为此次事故是自己疏忽造成的,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对于判决他没有异议,也不再上诉了。
他只是希望,更多像他一样从事高危建筑施工的同行们,一定要认真对待安全生产问题,不要让类似的悲剧重演。
邓顺彬:违规作业害人害己
今年36岁的邓顺彬说,在这次事故中,他失去了3个亲人、2位朋友,因此,他既是罪犯也是事故的受害人。他认为,造成这次事故的最大问题是吃了没有文化的亏。邓顺彬说,他只有小学文化,来工地上建烟囱,他和施工的民工也没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最终导致这样的惨祸发生。
新闻背景
井架倒塌22死10伤
三个原因酿成悲剧
去年5月12日,位于安阳市长江大道南侧牛房村正在建设的安阳信益工地发生特大塌架事故,高达68米的建筑烟囱上料架倒塌,造成22人死亡(当时报道为21人,后一重伤者死亡),10人受伤。
省安监局、建设厅及安阳市政府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查明造成该事故的原因有三方面:一是该烟囱上料架在前两天拆卸了北侧两根揽风绳,导致上料架失去了稳定性;二是工人们均在井架一侧施工,架身受力不均,导致架身发生偏转;三是施工队擅自使用未经培训的农民工作业,从而酿成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