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旁听近年来已成方兴未艾之势,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被广泛应用,并将其作为拓展人大监督渠道、创新人大监督方式、密切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有效途径。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相继以决议、决定、暂行规定等形式通过了有关办法,公民旁听逐渐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为公民直接听取权力机关的工作内容和了解权力机关的运作方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得到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然而,一些地方的公民旁听却如聋子的耳朵—摆设,成了形式主义的又一个表现形式。
公民旁听有无必要?此问题已成为人们讨论的一个话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公民旁听实无必要,因为公民旁听的目的无非是要密切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加透明度,让更多的公民能够了解权力机关的运作程序,以便加大人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而作为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会主体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本身就是公民,是选民选举出来代表某一选区或选举单位利益的公民,选举其当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再从人大代表中选举部份人员作为人大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他们本身就有义务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宣传人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内容,向人民群众宣传人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了解权力机关的运作程序。如果将这些作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义务的任务转嫁给参加旁听的公民去完成,那人大代表就有“躲避义务”的“不作为”之嫌,给人以“画蛇添足、多此一举”之感。而且如今人大的各种会议,已有代表和委员参加,特别是各级人代会,其议事日程、审议内容,均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传播渠道,向社会各界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再让公民参加旁听,意义不大。
再从公民旁听的现状上看,公民旁听极易滑入形式主义的“泥潭”。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为体现“更多的民主成份”,或是所谓提高会议的“透明度”,让几位公民坐在旁听席上,这些旁听公民事先没有对相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也没有做好充分的发言准备,到了会议上,有的旁听人员一言不发,或者想发言,却说不到点子上,纯粹只是电视台记者镜头下的一个素材而已,待得电视播完后,并没有给人留下什么值得回味之处。再者目前公民旁听的做法尚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审核、批准的主体不一,产生旁听公民候选人后,有常委会会议讨论的,有主任会议研究的,有大会秘书处安排的;二是公民旁听产生的方式不一,有自愿申请、单位推荐、部门指定、人大提名等各种方式。三是旁听公民的人数比例不一,有的按地区常住人口的百分比计算,有的按人大代表的总人数比例确定,有的视会场座位情况而定,更有的随意确定旁听人数。四是旁听公民的审议权、提议权、发言权不确定、不统一、不规范、会议的组织者对其所提意见、建议重视不够,甚至不了了之,形式主义较为普遍。
因此,防止公民旁听成为新的形式主义,是地方人大常委会需要面对的一个课题,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要不要邀请公民旁听宜视情而定,不要让公民旁听演变为“聋子耳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