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顾建国)医生将用于抗肿瘤的癌症化疗药物开给患风湿性关节炎的高女士,致使高女士服药后出现严重药物反应。日前,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高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7万元。
现年54岁的高女士因患风湿性关节炎,去年6月前往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就诊,医生为她开具了“甲氮蝶呤”药物,并医嘱每天一次,每次四片。高女士服用数天后出现了腹泻现象。于是通过电话向医生咨询,医生要她按药品说明服用。高女士继续服用该药半个月后,反应愈加厉害,出现了腹泻加重、口腔溃疡、高烧不退等症状,经当地医院诊断为药物反应。
同年7月12日,高女士再次到原就诊的医院找专家咨询,方知医生所开的“甲氮蝶吟”药为抗肿瘤的癌症化疗药,且服用量也超过标准计量,导致高女士药物中毒。高女士遂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5.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鉴于医生在为高女士的治疗过程中确有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高女士不存在误工损失,误工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及继续治疗费,可结合高女士的病情、目前的身体状况及医院的过错程度酌定。据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