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
1999年12月8日,一个英国慈善团体要求政府质询部分卫生部门官员,因为那些官员正在老年病人中实施“非自愿安乐死”,目的是“为拥挤的医院腾出床位”。
2004年8月1日,英格兰和威尔士贵族院关于一起“被动安乐死”议案举行听证会,如果议案获得通过,将使医生帮助病人实施安乐死变为合法。
同年,苏格兰自由民主党成员马修斯·珀维斯参照美国俄勒冈州的相关法律,起草一项将“仁慈杀死”合法化的议案。安乐死在俄勒冈州已经合法。珀维斯这样解释他的动机:“令我震惊的是,当病人请求医生帮助他们结束生命时,他们想要的是生命终结时的尊严……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在向人们提供选择,选择比活着本身更伟大的境界。”因为英国法律与苏格兰法律存在差异,珀维斯希望关于安乐死的提案在正式裁定之前,能得到苏格兰社会广泛讨论。
珀维斯的提议得到社会广泛支持,却遭到罗马天主教教会的批评。教会认为,一旦法律对安乐死解禁,情况也许会失控,“如同打开关闭的门,门口又没有保安”。
安乐死在英国至今没有“合法化”,导致英国病人不得不出国“求死”。一个总部设在瑞士、名为“尊严”(Dignitas)的组织已经帮助22名英国公民实施安乐死。这个成立于1998年的组织旨在帮助人们“有尊严地死”,已经对304人实施安乐死,其中200人不是瑞士人。在英国,他们拥有557名成员。与其他西欧国家相比,英国法律对安乐死更为严苛,寻求海外帮助的办法也存在困难。首先,安乐死必须在瑞士实施,如果病人的病情非常严重,出国旅行非常困难。另外,陪同病人出国“求死”的家属或朋友回到英国将面临起诉。
瑞士政府为了“减负”,有时会让病人等上6个月,才接受“尊严”组织的安乐死,以此阻止他们踏上“自杀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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