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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将路向何方

时间:2005年04月14日11:01  来源:法制日报 热点排行】【推荐】【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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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蒋安杰

  最高法院何时收回死刑复核权?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死刑复核庭、建立分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庭三种方式哪种最理想?

  死刑复核采取书面审还是开庭审?

  法官编制、经费不足如何解决?

  死刑复核要不要设定期限?

  辩护律师应否介入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如何体现公正与效率?

  死刑复核权下放之路

  走过了25年的风雨,历经了25年的沧桑,承受了多年的质疑,死刑复核权在2005年3月10日肖扬院长宣布死刑复核权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之后终于即将踏上回归之路。

  虽然回归之路不再漫长,虽然“死刑复核权一定要回归最高人民法院”的呼声在学界及实务界一浪高过一浪的理论争锋中尘埃落定,但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所面临的复杂问题毕竟不是简单的收回一句话就能解决的。

  最高法院将在何时收回?最高法院将在何地复核死刑?最高法院应采取哪种方式复核死刑?最高法院复核死刑要不要开庭?人手不够、经费不足的问题应该怎样解决?最高院复核死刑要不要设定期限?辩护律师应否介入复核程序?最高法院实行死刑复核如何体现公正与效率?等等……

  诸如此类问题,可谓多多。

  一向走在改革最前沿的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陈卫东主任率先倡议,3月27日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联合主办了“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对策”小型研讨会。与会的多名学者及有关实务部门的专家、律师们唇枪舌剑,献计献策,再一次展现了大家对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路应怎样走的期盼与关注。

  死刑复核权下放之路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而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死刑复核权的行使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

  1980年2月,也就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生效后仅两个多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1983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杀人、抢劫、强奸、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3年9月7日发出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从1991年起,最高法院又先后将贩毒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广东、广西、云南、四川、贵州等省区高院。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改的刑法都要求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1997年9月,最高法院再次以“通知”的形式下放死刑核准权。

  2001年,延安人董伟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2002年4月,就在董伟被枪决前4分钟,最高法院传令案件暂缓执行,延安刑场上发生了惊心动魄的“枪下留人”一幕。事后,最高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复查,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

  此事首次引起法学界人士对死刑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大讨论,人们更加关注死刑复核权下放带来的弊端。

  前不久发生的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又把死刑复核收回的问题逼到了风口浪尖上。

  死刑复核权回归:一道有形的屏障

  多数人认为,死刑与人权关系密切,人权首先是生命权,慎用死刑,就是要在司法者的观念里树立一个屏障,但这道屏障是无形的、不可预测的,我们更需要死刑复核制度这道有形的屏障。

  有学者说,死刑复核权收回的目的,一是防止冤杀错杀;二是控制死刑,因为各地死刑的标准不一,收回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三是有利于对判决死刑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

  也有长期从事刑事研究的法官认为,收回死刑复核权目的不应该是控制减少死刑,而是基于没有比生命权更重要的人权和所有司法权力没有比判死刑更重要的裁判权这两点来考虑,死刑复核权应回归最高法院。

  这名法官认为,防止错杀和控制死刑要放在一审,错杀在一审时就应该被排除,并主张学习西方认罪从轻的程序,避免大量人力物力投入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损耗。他说,功夫应放在死刑复核程序外,而不是仅靠死刑复核程序。一审、二审已经是污染的河流,到了最高院复核治理起来也很难。

  这个观点马上遭到一些学者的反驳。

  社科院王敏远研究员说,死刑问题已谈到了具体的问题,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指导思想要进一步重申,如果指导思想不解决,具体问题就会反复,造成无谓的纷争,他认为最高院在控制死刑问题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司法部薛春喜认为,总体上的标准是怀疑标准(最高标准),怀疑从无,既要有统一,又要有非统一。他明确表示铁案的责任应在一、二审法院而非最高法院,他不赞成复核的目的是控制死刑数量。

  检察官学院张志铭教授的观点是,死刑复核程序不是一个审级程序,仅仅是一个救济程序,复核解决不了一审、二审的问题,不同地区死刑类别不一样,出错的环节肯定不一样,对于死刑案件一定要在一审、二审把好关。

  陈卫东教授指出将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实际上是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同一个合议庭来完成的,其结果就会使死刑复核程序形同虚设,应该说是有违立法的初衷。

  陈教授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一审死刑案件,应一律由中级法院受理,否则就剥夺了被告人二审、死刑复核的机会。

  死刑复核哪种方式最理想?

  如果最高院收回复核权,如何操作,多年来,学者一直围绕三种看法发生争执。

  一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实行死刑复核案件和跨省级行政区的民事案件的巡回审理;二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实行死刑复核权;三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等人比较欣赏巡回法庭。崔敏教授说,来回转的方式相当好,今年东北,明年西南,不要固定在一个地区,这种方式较为理想,和地方无任何关系,不受地方影响,相当于最高法院的办事处性质。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主张建立“审季”制度,每年规定某几个月复核死刑案件。不过,也有人认为巡回方式需要等待复核的时间过长,加剧了关押死刑犯的成本。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律师、顾永忠律师等人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一个死刑复核庭或者增加一个刑庭可能更容易操作,因为由最高法院直接扩编收回将更简便,花费也最省,且能照顾法官的家庭生活。

  陈卫东教授认为,设立分院是最好的方案。因为我们国家比较大,有些省也很大,那么最高法院在一定行政区划内,东南、东北、华东、西南这样一些区域设置一些分院来审理他们的一些重大民事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这是非常好的办法,他认为这代表我们的发展趋势。

  张志铭教授说,分院的方式好像已被否定,巡回审又有效率的问题。是否可以在各省高院常设一个法庭,每个地方留一个处所,但不要有常设的人员,如果人员常设,就会被当地融化,又得进行制约,成本加大。

  据有消息说,最高人民法院将设立死刑复核庭和在全国按照区域建立分院两种死刑复核方式上报中央后,中央的指导意见是希望最高法院设立死刑复核审判庭,专门负责死刑复核这项工作,为此,中央已经同意增加法官编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草拟相关的意见,“如果正常,最高法院明年将收回死刑复核权。”

  死刑复核应书面审还是开庭审?

  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采取书面审还是法律审将“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对策之研讨会”推向了高潮,学者自有学者的理念,律师有律师的说法,法官有法官的见解。

  陈光中教授建议必须有辩护人介入,司法解释上应规定,同开庭审判一样,法律援助应当直跟到死刑复核,可采取书面、口头等方式,而公诉人不是必须介入,有些情况下可以征求公诉方意见。

  他说这两条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是最低的公正标准。

  另外他建议在一定情况下可考虑听证(或开庭),认定事实上有重大的分歧,就要考虑庭审程序(或听证)。他说,不要抓字眼,认为开庭就不是复核。死刑复核要把程序正义、实体正义要求的更高一些,才能达到防止错杀,达到少杀目的。

  陈卫东教授强调,从司法的特征出发,最重要的是亲历性,应该直接开庭审理,但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只能部分开庭,部分书面审,这取决于被告对一二审判决是否服,一审不服,二审维持的应该开庭。

  张志铭教授主张复核与审判是不一样的程序,必须首先将复核程序的性质定下来才能设计。他说,有经验的法官对于复核的案件是否有疑点通过看卷马上就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这时复核可以进行书面审。他强调在书面审时,筛选程序特别重要,必须案件分流,如果没有什么问题就不要走复杂程序,但他同时强调书面审也必须与被告人见一面。

  贺卫方教授坚决不同意书面审,认为必须有一个会见被告的程序,不能仅相信文字,复核官要亲面死刑犯。他提出了证据事实方面的争议涉及到法、检、公、律,通过怎样的程序可以改变以前的事实认定?是否可以直接改变定罪?是否可以考虑听证会的模式,强化公众监督?法律解释的争议怎样解决等几个问题。

  贺卫方教授尤其强调了独立性问题,认为死刑复核虽然不是第三审,但法官必须处于超然的地位。谈及标准统一的问题,贺卫方说如果死刑判决书不公开,就没有公众视角,建议所有死刑判决书上网公布。

  顾永忠律师认为法官办公还是应在北京,法官必须亲自面见被告,并且律师必须介入,囚犯不能关在北京,也不能关在县里,应该关在省里,提审就到省会城市。

  田文昌律师主张先确定几个原则。一是时间原则,杀人宜缓不宜急,可以集中复核,三个月或半年分拨进行(顾永忠律师表示不同意宜缓不宜急);二是复核内容的问题,认为应该事实审,以他做律师的经验,他说绝对不能相信卷宗,水分大,听汇报也不可靠;三是复核的总体原则: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李贵方律师主张辩护权很重要,辩护人应当有权阅卷、会见;是否开庭听证,辩护人应有建议权;检察院是否介入应由其自己决定,有些案件,检察院认为无所谓,可以不介入,有些案件,如有新的事实证据,必须要介入,应该给公诉机关一个选择权。不仅要保护被告人,也要考虑被害人的意见,他们只能通过公诉机关表达、传达,给其一个渠道防止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最高院一位长期从事刑庭工作的法官认为,死刑复核案件都开庭,做不到,但他强调直接言词原则,主张可利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手段,如视频电话等;还有因地区不同,如云南、四川,地势险恶,提审时法官的安全问题也不能忽视,这名法官同时表示赞成引进律师参与的制度,死刑问题上应更强调辩方的权利倾斜,这必然要求法律援助工作加强,不能流于形式,国家对此要考虑重视。

  他同时指出,二审必须开庭,一、二审必须要把握事实,最高院把握事实是非常困难的,如果不能开庭面对面,书面审很难保证;还要考虑到广大社会老百姓的认同程度,法律问题应当与社会融合在一起。

  也有法官认为,每个案件都开庭不现实,现在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不是诉讼而是审查,如果是诉讼,制度设计就不一样了,开庭的负担非常重,要进行经济考量。最现实的做法是防止错杀的话必须见,有疑点的案件应该开庭,而有些案件不存在疑点,如公共场所当场杀人等,书面审也未尝不可。

  总之,要考量现实情况,不能千篇一律。

  死刑复核要不要设定期限?

  死刑案件事关人命,与会人士一致认为复核法官必须是资深的,而且死刑复核庭应由5-7人组成,而不是通常的3人合议庭。

  张志铭认为合议庭三个人也可以,但要资深、经验丰富的法官,在这个关口一定卡住,人员筛选程序上要进行合理设计。

  崔敏教授主张最高院合议庭人数可以增加,采取表决制,一票否决,确实保障司法独立。

  陈卫东建议,合议庭考虑增加为五个人及采取一致通过的方式。他认为,不在于人多就比人少好,并表示坚决不同意一票否决制。

  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后,人员编制的压力可想而知,突增的数百名法官从哪里来?

  陈卫东教授建议各省级法院复核权被上收后,闲下来的高院法官可以报请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将这些人员选拔任命为(通过人大)最高院审判员,工作年限不能低于5年,应有丰富的审判经验。

  崔敏教授则建议,让老法官晚退休5年就全解决了,而且他们还经验丰富,他强调说法官是特殊的公务员、专业人员,很多国家都实行法官终身制。

  对于死刑复核要不要规定明确的期限,与会人士多有分歧。

  张志铭教授等认为,复核要有效率,否则关押成本过高。

  陈卫东教授谈到,一个人一旦判决死刑以后,在等待复核的过程中,24小时内有专门看守,戴上手铐和脚镣,复核时间过长对他的人身损害和人格尊严构成很大伤害,这应当引起我们关注。至于规定期限到底应该是多少,建议6个月到一年,特殊案件可以延长。

  死刑复核权回归引发的思考

  收回死刑复核权,不仅体现了立法、司法、学界和公众的愿望,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死刑由最高权力机关来决定的立法精神。

  有学者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在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时候,应当取消第十三条的“授权规定”,以保证立法的统一,维护法律的尊严。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在2004年3月10日的《工作报告》中提到,“全年共审结死刑复核案件和死刑再审案件300件,同比上升16.28%,其中,维持原判182件、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改判和指令再审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39.93%,可见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力度之大。

  但人们不由得也会质疑:为什么改判率这么高?一审、二审法院为何不能严把质量关,办成铁案?如果将来死刑复核权回归,会不会发生被告一审、二审时不提供有利的证据,而等最高院复核时再喊冤,把所有的事实全部推翻,最高法院进行的名义上是复核、实际上是一审的工作?

  另外,也有学者提出,法官不是神,如果司法人员严格按照程序、没有贪赃枉法,办成了错案,是否应体现司法责任豁免的原则?

  还有,现在实体法规定了很多死刑罪名,仅靠程序是否完全能控制住死刑?公正与效率两大基本价值如何在死刑复核时体现出来?

  再联想到近来很多媒体都报道的广受关注的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冤案”等,难道这一切的发生都怪罪于死刑复核权没有回归最高院?

  这些问题不能不让人忧虑,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法国的罗贝尔·巴丹戴尔曾经说过:“要求死刑的呼声不是来自追求正义的愿望,而是来自要求发泄压抑冲动的深层心理”。

  死刑复核回归后刑法学者们还有更重要的使命是采取多种方式说服民意,让仅仅回荡在刑法学界的削减死刑之声响彻漫山遍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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