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保定电(记者国风)蠡县一大货车司机午夜将骑摩托车的3个青年撞成一死两伤后逃逸,公安机关仅凭火柴头大小的漆点锁定犯罪嫌疑人(本报去年11月20日曾作报道)。日前,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肇事逃逸司机有期徒刑3年。受害人不服量刑表示上诉。
案情回放:肇事司机驾车逃逸
2004年11月1日零时30分,司机刘亚洲驾驶一辆半挂大货车,沿蠡县蠡吾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新百货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摩托车相撞,刘亚洲驾车逃逸。半小时后,一辆途经路口的救护车发现三人受伤,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抢救。驾车人李磊经抢救无效死亡,16岁的乘车人苏江宾面部粉碎性骨折,五官严重受损,一眼失明,一眼视力严重下降,面部毁容,门牙8颗脱落,另一遇险者苏小光受伤。
蠡县公安局经排查追查到肇事车辆,交警部门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判决:逃逸司机领刑三年
2004年11月18日,蠡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刘亚洲,随后对其提起公诉,三位受害人及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2005年4月2日,蠡县人民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刘亚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李磊家属经济损失63154.5元,赔偿苏江宾经济损失36428.49元,赔偿苏小光经济损失13128.31元,车主郑伟负连带责任。
受害人: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一审宣判后,受害人苏江宾提出上诉,并请求检察院抗诉。苏江宾认为,李磊是由于刘亚洲肇事后逃逸得不到及时治疗,延误抢救时间而致死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应对刘亚洲处以最低七年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处刘亚洲三年有期徒刑是适用法律不当。
据了解,3位受害人及家属认为一审判决民事赔偿过低,不能弥补受害人及家庭的经济及精神损失,还对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