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顾建国)罗先生的长城借记卡被盗后,向发卡银行电话申请办理挂失服务,不料,该银行服务热线工作人员以罗先生没有申请办理过电话银行业务为由,拒绝办理挂失服务,结果卡内资金被人取出盗用。
黄浦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中国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赔偿罗先生人民币37611元。
案由挂失遭拒钱款被盗
2004年9月,罗先生因房屋买卖在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领取了由中国银行长宁支行办理的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及存折各一张。同年9月6日19时20分,罗先生与朋友在饭店用餐时,发现自己的皮包被窃,包内有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存折和身份证、印章等财物。
罗先生向警署报案后,即拨打了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的95566服务热线电话申请挂失,却被告知因罗先生没有申请过电话银行业务,银行拒绝提供挂失冻结服务。次日,罗先生长城卡内的钱款被盗取人民币68064.90元。事发后,罗先生以中国银行长宁支行在发卡时未尽告知义务;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未能及时办理电话挂失为由,将两家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全额赔偿被盗用的资金。
辩称须电话银行挂失已公示
对此,银行方认为,罗先生拨打电话报失的首次时间为6日20时32分,此前,罗先生账户内已经被人取现和消费各两次,罗先生自己保管银行卡不当是造成账户款项被盗的根本原因,银行设立电话银行挂失业务系为保护客户安全考虑,并已对外公示告知,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不同意罗先生的诉请。
经法院查明,罗先生皮包遭窃后,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电话挂失的时间是当晚20时32分和20时48分,而在这之前的1小时内罗先生账户内的资金已被他人取现和消费各两次,金额为30451元,报失之后的21时48分和22时14分又分两次被消费37611.90元。另查,中国银行在其对外网站上有关长城卡简介中载明:“中国银行向您提供实时挂失保障。可通过银行柜面或电话银行实现对其相连的活期一本通……账户的实时挂失和冻结”。
判决银行应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法院审理认为,罗先生在银行办理了长城借记卡,双方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理应保护罗先生的资金及交易安全,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罗先生在遗失借记卡后通过银行提供的服务热线电话要求进行挂失冻结,银行以罗先生没有申请办理过电话银行业务为由,拒绝办理挂失服务,显然加重了罗先生的责任,且银行对其免责条款并未有提请储户注意及充分说明的告知行为。因此,罗先生要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理由成立,银行应对罗先生首次电话挂失后的账户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