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对公务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表述,法官、检察官、行政机关、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均属公务员。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在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上,就公务员法草案作了说明。
张柏林指出,根据多年的实际做法,从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从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出发,公务员法草案将公务员范围表述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张柏林表示,按照草案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对下列几类人员宜做以下具体落实: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草案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的范围;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畴,草案仍按现行做法,规定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据悉,草案经过4年起草、13易稿,共20章103条,对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职务职级、奖励、纪律与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以及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公务员的管理机构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等一系列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