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华社记者沈路涛
张旭东邹声文张宗堂
备受社会人士瞩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现行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证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证券法的呼声比较高。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会议期间,有2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修订证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企业和专家学者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修订证券法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3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起草领导小组,并从上述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同时聘请刘鸿儒、周道炯、厉以宁等8位专家和学者组成专家顾问组。
据介绍,起草组认真分析研究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证券法修订的议案和各部门关于修订证券法的建议,专门赴上海、深圳进行实地考察与调研,多次邀请国内证券法律专家和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代表,以及中小投资者代表举行研讨会和座谈会,就有关条款修订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证券法国际研讨会”,邀请美国、德国、英国、韩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证券法律专家和国内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对国外有关证券立法作了比较研究,借鉴其有益经验,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形成了如今的证券法修订草案。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既积极又慎重,既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的原则,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说。(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现行证券法“六大缺陷”
一是证券法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规定已经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补充和完善。
二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是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
四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五是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不够完备,没有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法律空间。
六是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不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股权分置:与证券法修改无关
我国股市上存在的“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但解决股权分置并不属于证券法修订调整范围之内,因为股权分置问题与证券法修改无关。
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证券法修订起草工作小组组长许健24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现行证券法本就是一个‘全流通’概念的法,因此,此次证券法修订根本不存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导致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自2001年以来延续至今的股市大跌,有着深层次多种复杂原因,其中“股权分置”问题空前凸显,成为股市发展绕不过去的一个难题。
“股权分置问题是中国国情遗留的政策问题,不是个法律问题。”许健说。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曾表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不仅是一个敏感的政策性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市场问题,需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承受程度统一起来。综合各方面情况分析,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明确的基本原则,目前已经具备启动试点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