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罗先生的银行卡被盗后,银行却拒绝为他办理挂失服务,以致罗先生银行卡内资金继续被人盗取。日前,黄浦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罗先生37611.90元。
去年9月6日晚,罗先生与朋友在饭店用餐期间,发现皮包被窃,包内有长城借记卡、存折及身份证、印章等财物,遂当即通过电话向银行申请挂失。可是银行服务热线工作人员以罗先生没有申请办理过电话银行业务为由,拒绝提供挂失冻结服务。自6日晚到次日,其长城卡内的钱款被盗取6.8万余元。事发后,罗先生以发卡银行支行未尽告知义务、银行分行未能及时办理电话挂失为由,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银行方认为,罗先生保管银行卡不当是造成款项被盗的根本原因,而银行设立电话银行挂失业务系为保护客户安全考虑,并已对外告知,不存在过错,不同意罗先生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罗先生的银行卡在其报失后被分两次消费达37611.90元,并认为银行有保护罗先生的资金及交易安全,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罗先生在遗失借记卡后即通过热线电话要求挂失冻结,银行拒绝办理显然加重了罗先生的责任,且银行对其免责条款并没有提请储户注意及充分说明。因此,银行应对罗先生首次电话挂失后造成的账户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顾建国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