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委员建议明确“公务员可申请撤销上级命令”条款的具体含义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公务员法草案时,有委员认为,草案第54条增加规定公务员可对上级错误命令说“不”的条款有语义歧义。
草案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名不愿具名的专家型委员指出,按照立法本意,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可以提出改正意见。上级不改变时,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后面的一句话,是想表示,当发现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时,公务员不提出改正意见,就要承担责任。不过,这句话目前确实容易产生歧义。这位委员建议,要不干脆去掉最后一句话,要不就在草案中更明确其含义。
对于这一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说,一些常委委员、专家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命令是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命令而对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命令,公务员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