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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今天上午,住在丰台区的李女士诉交警执法证据不足的行政诉讼案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围绕着一张数码照片是否能证明违章停车,李女士提出异议。
司机李女士说,前些天她用手机查询方式发现自己在半个多月前有一次违章记录,当天便到交通队进行核实,被告知她曾在非停车车道上违章停放车辆,证据是一张数码相片。照片显示了李女士汽车尾部的车牌号码。但李女士对该照片提出了异议:照片只显示了车牌照,而没有显示车内是否有人。根据交法规定,只有当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才能确定为停放车辆,否则只能算做临时停车。因此,李女士要求交通队撤销行政处罚,返还已交罚款2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并赔偿经济损失——律师咨询费40元。
法庭上,丰台交通支队描述了当时的执法过程:2月16日,丰北队某交通协管人员发现一辆面包车斜停在马路上,车内没人,于是告知附近交警。交警发现车里确实没人,于是拍了照,并输入了“非现场执法”程序。
原告表示:交警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而自己已经忘记了当日的具体情况:只记得到过该地,至于去那里做什么,是否离开车辆都已忘记。而交警的证据恰好也只能证明自己的车辆到过该地、停过车,而不能证明自己是否“停放车辆”,即不能证明驾驶员是否离开过车辆。原告在法庭上说:“我不反对非现场执法,但取证必须要充分。”到截稿时止,案件仍在审理中。唐山文并摄
网络编辑:康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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