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豪文一审被判刑17年
法院认定其参赌行为不构成赌博罪
本报延吉5月8日电(记者梁国栋)今天,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被告人蔡豪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万元。
2003年12月至2004年11月间,被告人蔡豪文利用其担任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的职务的便利,以借款的手段,分21次挪用本单位经营和管理的公款共计318.55万元,并多次携款到境外赌博。
2002年3月至2004年7月间,被告人蔡豪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现金6万元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9000元)。
被告人蔡豪文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蔡豪文于2004年11月19日畏罪潜逃后,于2005年2月5日在北京市向检察机关表示投案自首的意向。2月6日他在从北京前往延吉投案途中归案,且如实交待其挪用公款犯罪事实和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作为量刑依据。被告人蔡豪文到境外赌场参与赌博的行为,因不具有刑法规定的构成赌博罪的特征(如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常业等),故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蔡豪文犯赌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