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严打非法营运2005-5-92:47:52四川新闻网-绵阳日报讯异地载客、“兜圈”甩客、“野的”猖獗……一段时间来,屡禁不止的非法营运行为成为影响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的一大痼疾。为规范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提高客运质量,保护经营者和驾乘人员的合法权益,日前,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的《关于整顿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再次重拳出击:3类非法营运行为将面临罚金、吊销经营许可证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处。
第一类是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到其经营权界定的范围以外上客。凡外地(含本市各县、市)出租汽车载客到绵阳后空车返程时,必须倒下空车牌,停止服务。外地出租汽车在绵阳上客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类是长途汽车客运班车必须进入客运站载客,按批准的路线、班次运行,不得随意绕道运行、沿途揽客,不得强迫旅客乘车。长途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或强行招揽旅客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类是坚决取缔非法营运的“野出租”、摩托车、微型面包车、电动自行车和其它社会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及其车辆,凡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营运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均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报记者方发勇)